第34篇丨慧翰微电:这个案例,能代表这类IPO的边界吗?

小兵评析

1.不论从哪个角度来看,现在都是这些年少有的IPO最好的时代,当然会不会是最坏的时代,那只能以后再看了。不管怎样,现在IPO审核的标准和节奏,都是体现了足够的宽容和高效,到底什么是注册制已经不那么重要,反正IPO干就完了。
2.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IPO上市,经历了一段时间的热闹,也有十几家上市公司发布了公告,可是到现在都没有成功的案例出现,显然不符合目前的IPO审核节奏的,不知道到底是发行人的问题太多解决不彻底还是审核中心对于分拆上市还是重新有了各种各样的担忧。说实话,就中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措施和内部控制规范,分拆的那些子公司真的很难符合IPO的标准要求。
3.上市公司分拆上市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但是上市公司的兄弟公司IPO却有了一些最新鲜的案例,那就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IPO上市的情形。本案例就是一个最典型的情况。
4.发行人是上市公司国脉科技实际控制人家族控制的另外一个企业,并且跟上市公司还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①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均从事软件开发和物联网业务;②发行人还租赁上市公司的相关房产;③发行人多名高管都曾经任职在国脉科技;④发行人董事长曾经就是国脉科技的董事长。综合来看,怎么着都像是上市公司派出一个团队另外干了一个业务,但是这个业务真的能跟上市公司撇清关系吗?
5. 当然,发行人对上述问题还是做了详细的解释:①发行人的业务主要是汽车领域,而国脉科技主要是在政府和金融领域,且两个公司没有供应商和客户的重叠情况,这可能是发行人最有利的证据;②发行人从两个公司主营业务和主要业务收入的构成,从是否具有替代性及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等说明了不具有同业竞争的情形;③相关主体做了详细且明确的承诺,承诺不存在同业竞争和利益输送的情形,也上市公司以后也不会做发行人的业务。因为相关主体的承诺在上市公司也是需要披露的,核查证明承诺都在正常履行。
6. 其实,如果抛开上市公司与发行人属于同一控制人的事实,在IPO审核实践中发行人的相关人员来自于上市公司的情形还是时常出现的,也有一些成熟的案例。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本案例的情况也是目前审核政策允许的情形。不过我们还是有一个问题需要思考:上市公司对外转让资产那是需要履行很严格的决策程序和披露要求的,那么上市公司对外输出人员以及对应的一些技能该如何防范呢?在这个方面,又该如何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呢?

信息披露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陈国鹰。律师工作报告显示,国脉科技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093.SZ,股票简称:国脉科技),其实际控制人为陈国鹰与其配偶林惠榕、林金全(林惠榕父亲),发行人控股股东国脉集团为国脉科技第三大股东。

发行人利用汽车级物联网的技术开发优势拓展其他产业的物联网通信模组业务。国脉科技的主营业务也包括物联网和相关服务行业。发行人多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曾任职于国脉科技,其中,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隋榕华报告期内曾任国脉科技董事长,发行人承租国脉科技多项房产。

(一)公司与国脉科技的主营业务不同,不存在重大利益冲突的情形

虽然公司与实际控制人陈国鹰及其亲属控制的国脉科技同属于物联网行业,但公司与国脉科技的主营业务存在明显不同: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为乘用车提供TBOX硬件、以及研发生产物联网智能模组等硬件及相关软件及技术开发,公司具备汽车行业IATF16949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质。国脉科技的主营业务不包括硬件研发和设计,以提供物联网相关服务以及教育服务为主,其物联网相关服务具体业务主要是通信网络勘察、规划和设计服务,国脉科技具有三甲通信规划设计资质。

报告期内,国脉科技与公司的主要下游客户及供应商不存在重叠的情况。国脉科技的主要客户为电信、教育、金融、医疗等行业和机构的大中型用户,公司的主要客户为汽车整车制造厂、汽车电子制造厂家、其他物联网厂家。国脉科技的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与公司不存在共有或重叠的情形。

因此,公司与国脉科技的主营业务存在明显不同,不存在重大利益冲突的情形。

(二)结合国脉科技产品与服务与发行人的具体区别、是否具有替代性及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等,说明业务、产品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

1、根据国脉科技公布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国脉科技近三年的分行业及分产品收入构成如下(略):

慧翰股份的主营业务系“为智能物联网,特别是车联网市场,提供无线通讯产品、嵌入式软件和整体解决方案”,国脉科技于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类型为“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咨询与设计服务、物联网科学园运营与开发服务、教育服务”,虽然国脉科技的主营业务也包括物联网和相关服务行业,但国脉科技与发行人在涉及物联网和相关服务业提供的主要产品与服务存在明显区别,具体如下:

2、根据国脉科技公布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及国脉科技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名单,报告期内国脉科技的主要客户为电信、政府、企业、教育、金融、交通、医疗等行业的大中型用户,慧翰股份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为汽车整车制造厂、汽车电子制造厂家。报告期内,国脉科技与慧翰股份的主要下游客户不存在重叠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国脉科技报告期内的主要供应商名单,报告期内,慧翰股份与国脉科技的主要供应商亦不存在重叠的情况。

3、国脉科技物联网产品涉及的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与发行人不存在共有或重叠的情形,可以相互区分。

4、在历史沿革方面,国脉科技与发行人相互独立运营,业务、财务、人员、资产等均相互独立。

5、国脉科技与发行人的服务、产品均不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两者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综上,国脉科技与慧翰股份主营业务相互独立,主要产品与服务存在明显区别,国脉科技与慧翰股份产品与服务之间不具有竞争性和替代性,亦不存在利益冲突,国脉科技的业务、产品与发行人不构成竞争关系。

(三)发行人与国脉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在相同或相近区域办公,发行人的人员、机构是否独立,与国脉科技是否存在混同。

1、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承租了5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拥有的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国脉科技、厦门泰迅及福州理工学院均分别在前述租赁物业相近区域办公,但发行人的办公区域相对独立,且均已安装、使用独立的门禁系统,不存在与国脉科技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混同的情况。

此外,发行人已依法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这三个机构具有较为完善的议事规则,其运行亦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各自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同时,发行人已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形成健全的职能部门组织,包括销售事业部、技术支持部、市场管理部、商务管理部、采购部、品质管理部、生产管理部、系统发展部、硬件设计部、软件开发部、测试认证部、项目管理部、产品工程部、计划财务部、证券事务部、人力行政部,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隋榕华,副总经理林伟、陈岩、黄枫婷,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彭方银)均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及领薪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亦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兼职及/或领薪的情形。发行人人员独立。

综上,发行人的人员、机构独立,与国脉科技不存在混同。

(四)国脉科技对同业竞争的信息披露与发行人是否一致,相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事项是否已经履行,及如何保障相关承诺能够持续履行。

1、经查阅国脉科技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国脉科技对于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构成同业竞争的信息披露如下(略):

据此,国脉科技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国脉科技对同业竞争的信息披露与发行人一致。

2、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于2020年3月25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自上述承诺函出具日至本回复签署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已切实履行该等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慧翰股份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活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情形。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于2020年3月25日出具的《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及相关事宜的承诺函及约束措施》中承诺:“若本人违反已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以及其他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所做出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发行人控股股东已于2020年3月27日出具的《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相关事宜的承诺函及约束措施》中承诺:“若本公司违反已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以及其他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身份所做出的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据此,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对违反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的约束措施进行了约定,以保障相关承诺函得以履行。

自上述承诺函出具日至本回复签署日,上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已切实履行该等承诺,上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慧翰股份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活动,不存在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情形。

根据国脉科技于其2019年年报披露内容,陈国鹰、林惠榕、林金全严格履行其于国脉科技发行上市前所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所做的承诺能够切实保证发行人与国脉科技之间未来不发生重大利益冲突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陈国鹰。国脉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陈国鹰、陈国鹰之妻林惠榕、岳父林金全,陈国鹰、林惠榕、林金全及国脉集团为国脉科技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国脉科技约54.63%股份。

针对慧翰股份本次发行上市,陈国鹰、林惠榕、林金全、国脉集团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主要内容包括: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外将继续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与慧翰股份及其子公司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通过派出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敦促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义务,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慧翰股份或其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国脉科技发行上市前,陈国鹰、林惠榕、林金全三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主要内容包括:其控制的国脉科技以外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国脉科技或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并保证将来亦不从事并不促使其所控制的国脉科技以外的企业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国脉科技或其控制的企业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否则,将赔偿由此给国脉科技带来的一切损失。

在前述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的基础上,陈国鹰、林惠榕、林金全、国脉集团进一步出具了《关于确保避免国脉科技与慧翰股份发生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包括:在实际控制国脉科技及/或持有国脉科技股份期间,将不以任何形式促使国脉科技开展与慧翰股份可能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将不以任何形式向国脉科技股东大会提出可能使国脉科技与慧翰股份发生同业竞争的议案,并在其他适格主体提出前述议案时投反对票。

鉴于:

1、虽然公司和国脉科技同属于物联网领域,但双方的主营业务、客户及供应商、核心技术、业务资质均存在明显不同,双方具有各自的战略发展目标及业务发展空间,现在和未来双方不存在重大利益冲突的情形;

2、国脉集团、陈国鹰及其亲属林惠榕、林金全已分别针对慧翰股份、国脉科技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其等控制的慧翰股份、国脉科技相互不从事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慧翰股份、国脉科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国脉科技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国脉科技约54.63%股份,在公司战略制定决策等重大事项方面对国脉科技具有控制力,能够实际支配国脉科技的行为,并已承诺通过在国脉科技的股东大会上对可能导致同业竞争的议案投反对票的确保国脉科技与慧翰股份之间未来不发生重大利益冲突。

因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所做的承诺能够切实保证发行人与国脉科技之间未来不发生重大利益冲突。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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