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及大额补充险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参加城镇职工保险可享受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可享受住院、门诊、门诊大病、“透析低自费”医疗保险待遇。

2.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是多少?

在统筹区内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乡(镇)卫生院)、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参保职工,年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800元,年内再次或多次住院起付线为200元、300元、500元。

3.报销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上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时间不得超过下年度3月31日前。因用人单位欠费而导致职工医疗费不能报销的,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支付,不得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4.报销比例是多少?

参保职工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院住院的合规医疗费,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2%。参保职工长期异地就医已备案或在异地发生急诊疾病,经备案、认定通过的医疗费按本地就医比例报销。

参保职工未履行医保程序,自行异地就医,报销比例为合规医疗费的20%。

因本人原因,应直接结算未直接结算的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10%。

5、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今后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城镇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待遇

被保险人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累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后,保险人按以下比例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发生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0-5万元的合规医疗费,保险公司给付85%;

(2)被保险人发生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5-10万元的合规医疗费,保险公司给付85%;

(3)被保险人发生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0万元以上合规医疗费,保险公司给付95%;

(4)在保险年度内每一被保险人的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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