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调研发现因使用他人信用卡而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存在三大审理难点
门头沟法院民二庭调研发现,在因使用他人信用卡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难点:
一、是否构成民间借贷问题。大多数使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没有借条或欠条等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在使用人否认借贷关系或使用人未出庭的情形下,很难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一)在信用卡所有人主张为借用,而使用人抗辩称系无偿使用的情形下,抗辩人需就系无偿使用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一般而言,抗辩人需就信用卡所有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提供证据,或者就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且双方存在以该信用卡使用的金额抵消该法律关系项下款项的合意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信用卡所有人要求使用人返还消费金额的案件中,信用卡所有人往往否认赠与或存在抵消合意,在此情形下,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成为审理难点。(二)在信用卡所有人主张为借用,但是使用人没有到庭的情形下,即使所有人能证明该金额系他人消费,但是仅凭信用卡消费记录很难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亦不能排除信用卡消费金额系基于双方存在的其他关系引发。
二、消费金额的问题。在双方就使用人消费的金额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使用人应返还给所有人的金额,也是难点。(一)信用卡由使用人占有的时间。主要审查确定信用卡开始由使用人占有的时间和使用人将信用卡返还给所有人的时间这两个结点,但是在双方对这两个时间结点存在异议又不能提供确实可靠的证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信用卡使用人占有该信用卡的时间段便成为法院审理的一大难点。(二)由使用人消费的金额。在确定了使用人占有信用卡的时间段后,仍不能据此确定该时间段内所有金额均系信用卡占有人消费,因为在信用卡开通网上交易的情形下,由于信用卡所有人可以在不占有信用卡的情形下通过网上消费,故给法院认定消费金额带来困难。
三、利息损失问题。信用卡所有人在要求使用人返还消费金额的同时,往往还主张相应的利息损失,在信用卡使用人应否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标准、如何承担等问题上,也存在着难点。(一)应否支付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双方对借期利息没有约定的,借款人不需支付借期内利息,但同时又规定,对于借款人逾期未返还借款的,出借人可自借款到期的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主张逾期利息。就信用卡消费而言,双方一般不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对于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等亦无约定,在此情形下,对于信用卡使用人应否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的起算点等往往存在争议。(二)利息计算标准。在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的情况下,如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确也亦引发难点。如双方仅约定“以信用卡利息支付利息”,但是对于系什么银行信用卡,该银行信用卡的利息标准如何,原告均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又拒绝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利息损失,此时以何种标准计算利息也成为法庭审理难点。(三)逾期还款滞纳金分担问题。在信用卡所有人要求使用人支付因逾期还款产生的银行滞纳金时,如何在双方分担滞纳金损失也是法庭审理的难点。合同法规定,一方对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的,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在因信用卡消费引发的民间借贷中,使用人超过还款日未还款而产生滞纳金的情形下,信用卡所有人在明知逾期还款情况下未足额还款,其对于滞纳金的产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但是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如何在双方间分担也是法院必须考虑但难以决断的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