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民法典》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民法典》条文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人终止事由的规定。

条文注解

法人的终止,也就是法人的消灭。法人终止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随之消灭。终止后的法人不能再以法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根据本条规定,法人因下列原因经清算、注销登记程序后终止:

第一,法人解散。法人解散的主要原因是:(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主要是指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它们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或公司的债权人等提出申请,可以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清算组负责对它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理,并变卖财产清偿债务,以其资产清偿其债务。从宣告破产之日起,法人终止。

第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该项规定系兜底条款,也就是说,除上述原因以外,法人还可因其他法律规定的原因而终止。例如,因合并或分立导致原法人的终止,依法被撤销也是导致法人终止的原因之一。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该款规定并非法人终止的原因,而是法人终止的前置程序。比如,《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増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保险法》第89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民法典》条文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人解散事由的规定。

条文注解

法人的解散,是指引起法人人格消灭的法律事实。法人解散的原因有两大类:一类是自愿解散的原因;另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本条规定了法人解散的几种事由,也就是法人解散的原因: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出现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法人成立时,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法人的存续期间,期限届满则法人解散。法人也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解散事由,如果出现了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则法人解散。法人的解散通常是由法人自己决定,解散法人一般要体现法人的自主意愿。

(2)法人的权力机构议解散。法人是由成员的共同意志成立,它也就可以因成员的共同意志而解散。营利法人的股东会等出资人会为其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权力机构。因此,社员大会或股东会为法人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解散法人组织。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的法人,或者一个或多个法人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或者将某个法人分成若干部分,并入其他的企业法人。在第一种情况下,原有的法人消灭,需要解散原有法人;在第二种情况下,被合并法人的主体资格消灭了,故被合并的法人亦需经解散程序。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将现有的一个或几个法人分出一个部分组成新的法人。在第一种情况下,被分立法人的主体资格消灭,该被分立法人需经解散程序。以上三种为自愿解散的原因,即只要出现法人解散的事由,法人即可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比如,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因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或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公司将被撤销登记。或者社会团体法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再如公司严重污染环境的,由有关政府主管机关予以关闭。前述为强制解散,即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法人解散。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本条列举的前述情形外,法人亦可因法律的特别规定而解散。例如,破产还债导致的企业解散。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宣告破产,而破产的企业伴随着破产程序的终结,其经济生命亦终止,故而视为一种特殊的强制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对于非营利法人的事业单位法人和特别法人中的机关法人,本条列举的法人解散原因一般不能适用,故这些法人的解散原因,应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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