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或个人暴力逼迫农民配合征收搬迁,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对非法强拆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过程中擅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式,或者采取断水断热断气断电、拦截居民出行道路等方式,不视后果迫使被征收当事人搬迁完成征收任务,并对房屋和屋内财产造成侵害损失者,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针对负责拆迁工作和实施强拆的人员,视侵害情节的轻重程度进行处罚。

1、在强拆中对被拆迁当事人造成严重侵害,犯罪情节严重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强拆中对被拆迁当事人侵害情节较轻的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处分

3、在强拆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人员,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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