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0 每日一税】汇算清缴:关联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纳税调整(中)

【20210310 每日一税】
汇算清缴:关联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纳税调整(中)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52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关联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昨天,我们一起讨论了:关联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出借方实际税负高于借款方的,税务机关可按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要求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利息。
今天我们继续讨论:关联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出借方与借款方的实际税负相同时,是否有增值税视同销售风险和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风险?
案例02:A公司是M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8年1月1日,A公司账列“其他应收款——M公司”10,000.00万元,经查该借款为无偿借款。假定A公司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与M公司的实际税负相同。
由于关联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并未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因此,只要关联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并未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都存在被税务机关核定关联企业无偿拆借资金利息,按视同销售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的风险。
综上所述,A公司存在被税务机关按视同销售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的风险,与拆借资金双方实际税负无关。
至于企业所得税,只要境内关联方的实际税负相同,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做特别纳税调整。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第三十八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细心的老师会问:关联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出借方实际税负低于借款方的,会不会被特别纳税调整呢?
不会,因为出借方实际税负低于借款方的,不特别纳税调整,纳税人反而多缴税,一般是不会被特别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