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对赌协议”失败,投资方收取业绩补偿款的税务处理

21年4月28日,华谊兄弟发布了上年度年报。年报显示,当年以10.5亿收购的冯小刚的公司―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美拉”)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业绩承诺1.749亿元。根据对赌协议,冯小刚需要赔付业绩补偿款约1.68亿元。

华谊兄弟:2015年取得东阳美拉股权时,应以其当时支付的10.5亿元款项作为股权的计税基础;应收取冯小刚的东阳美拉赔付业绩补偿款时的金额确定时,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计入投资收益或者营业外收入都有一定理论依据。在企业对外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时与被投资方签订带有业绩补偿的协议,本身是对长期投资的公允价值不完全认可或者说是价值评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业绩补偿的存在就是保证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未来投资收益,因此业绩补偿可以把其归为投资收益。然而从另一方面看,投资收益来源于投资标的公允价值变动或者投资标的的税后利润,而第三方支付的业绩补偿与投资收益的来源不一致,不应该作为投资收益。

笔者认为将业务补偿列为营业外收入更为适宜,更能体现公司整体价值。潜在投资方在对公司进行价值评价时,分析公司盈利能力从而判断投资可行性,业绩补偿是一次性的收入款项不具有持续性,属于与日常经营无关的收入,因此应当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总额中。另外企业应重新评估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合理计提相应资产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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