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当事人自己控制和掌握的证据,不属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的证据,并非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畴,对该调查取证申请不予支持,比如当事人自己与他人之间的付款证据
■ 最高法院裁判理由
至于调查取证问题,因相关凭证发生在刘江**与绿地公司之间,如果其确实向绿地公司支付了相关款项,刘江**本人应当自己控制和掌握该部分证据,不属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的证据,并非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畴,本院对其调查取证申请,依法不予支持。因此,刘江**无法举证证明其实际按约向绿地公司支付了购房款,二审判决根据现有证据认定绿地公司不存在交房违约行为,并无不当。
■ 案件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1030号

2021-06-14 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