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营业场所的撰写及核查实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法律意见书撰写要点及实务攻略》--撰写实务篇
“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发生特定事项时需要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至(十五)[其中,《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二)、(三)、(五)及(七)已于2020年8月10日被中国基金业协会废止。]等相关指引和解答,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了标准及参考。但是,前述相关指引和解答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经办律师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申请机构的有关情况发表意见,但未就如何撰写给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也没有对此给出专门性指导意见,导致实务中对相关具体问题没有统一的认识和理解,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中国基金业协会质疑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适格性,进而降低申请机构通过审核的可能。因此,猫姐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为基础,结合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工作指引及解答、实务中撰写相关法律意见书的成功经验、体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对法律意见书的具体反馈意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法律意见书的撰写实务作出如下归纳和总结。本“撰写实务篇”中有关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撰写实务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的十四项必备内容为框架,逐项列明每一项必备内容的法律依据及核查方式、关注重点、解决方法、撰写技巧等操作实务。”
第七项、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营业场所。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要求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说明“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01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影响
该条一般会构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实质性障碍。
02
相关规定/规则指引
1、《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二、申请机构应当按规定具备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并建立基本管理制度
(三)【办公地要求】申请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独立性。申请机构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需做好相关事实性尽职调查,说明申请机构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5、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是否影响登记备案?
答: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则需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明管理人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03
中国基金业协会典型反馈问题
1、前台照片应体现贵机构与固定、专业、独立的办公场所的必然联系,请律师尽调并出具是否符合独立、合规的结论性意见。(建议多角度拍摄并在法律意见书中补充房屋租赁合同。)
2、请律所核实申请机构是否存在与股东或关联方共用办公场所的情况,请说明申请机构如何保持人员、财产和运营独立性,如何实现办公场地和人员的隔离。
3、请律所继续核实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共用前台及办公地址,如存在此情况,请说明二者的关系,以及如何保证办公场所、人员及业务的独立性。请上传相关租赁合同,产权所有人是否知晓且同意该情况发生。
4、请贵机构提供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请律师论证办公场所使用合规性。(建议多角度拍摄办公场地并补充房屋租赁合同)
04
撰写要点及实务
1、申请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具备稳定性、独立性。
根据实务经验,申请机构办公场所的独立性具体可体现为独立前台、LOGO、合署办公地的物理隔离(如办公区域的物理隔断)等。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如果中国基金业协会认定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不稳定或不独立的,可能结合申请机构的其他情况中止办理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
2、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申请机构在申报时应提交办公场地使用证明。如为直接租赁所得,提供租赁协议及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转租所得,提供原租赁协议、转租协议、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转租的确认文件;如由股东、关联方等无偿提供取得,提供原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无偿使用证明、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确认文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3、申请机构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
(1)根据实务经验,若申请机构拥有独立且可使用的办公场所,可以与其他的公司共用一个场地,但应保证拥有符合申请机构实际员工人数的场地面积,且该营业场地不得为住宅。
(2)目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申请机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分离问题的审查持趋严的态度,因此,对于申请机构与其他单位共用前台、办公场所或使用其他第三方(如出资人)承租的办公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等情况,是否会对申请机构办公场地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能否会被中国基金业协会接受,目前尚无定论,仍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4、经办律师应做好相关尽职调查,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说明申请机构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作者】王梅律师,业务领域:新三板、私募基金、资本金融、建设工程、公司治理、国有企业法律服务等金融证券及民商事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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