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载同事却让她意外身亡,遭百万索赔
今年6月18日,因公司业务繁忙,小陈和小杨加班到才很晚下班。当时天下着雨,很难打车,小陈于是提出可以用自己电动自行车载小杨回家。小杨听后一口答应,两人便同乘一辆电动自行车离开公司。可没想到,不幸就这么发生了。
小陈骑车行至某路口时,由于路面颠簸、雨天湿滑,车辆行驶过程中小杨一时没有抓稳从后座摔下,头部着地受伤。小陈立马下车拨打120,将小杨送往医院。可经过两天两夜的抢救,小杨还是因伤势过重死亡。
交警认定,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小陈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杨不负事故责任。为此,小杨的亲属多次与小陈协商赔偿事宜,但因赔偿数额较大,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前不久,小陈收到法院传票,小杨家属起诉要求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80余万元。
近日,这起案在杭州滨江法院开庭审理。
杭州滨江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面,本案中小陈出于善意同意小杨搭乘其电动自行车,行为符合好意施惠的行为特征。但小陈在驾驶车辆时仍然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好车辆,不能因为免费搭乘而置受惠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小陈在事故发生时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规定,应承担小杨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小杨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对自身的生命健康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小杨在乘坐电动自行车时未佩戴头盔、未抓牢扶好,因此对损害结果的扩大也有一定过错。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小陈承担80%的赔偿责任,对于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损失,按照法院酌定的责任比例,判决小陈赔偿134.5万元。
法官说法:
法院在本案判决中提到的“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如请客吃饭、指路等。好意施惠关系本身不受法律的调整,但当给受惠人造成损害时,已超出了好意施惠行为本身的范畴,法律应当对此加以调整。对于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好意施惠而减轻或免除。对于好意施惠造成的损失,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施惠方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也倡导民事主体积极从事互帮互助的民事行为。但好意施惠关系中的施惠人亦应尽到注意义务,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能因为好意施惠而置受惠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