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政府进行了4次政府机构改革,但仍未能挽回覆灭的命运

导语

1840年的鸦片战争被称为中国近代史的开端,中国从此被卷入世界潮流。晚清政府为了迎合世界形势的发展,更是为了维护和巩固自身的统治,也曾试图进行经济、文化、政治上的一些改革。其中在政治层面,晚清政府曾经进行过四次政治体制改革,希望能延长自身的统治。可惜的是,这4次政治体制改革非但没能巩固统治,反而加剧了晚清政府政治层面的解体。

鸦片战争前的政体结构

在鸦片战争以前,清政府中央机构主要有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以及理藩院、翰林院、詹事府、督察院、大理寺等机构。其中:

行政制度以六部为主,中央通过六部对全国进行行政管理;

监察制度以督察院为首,五城察院、宗室御史处等中央监察机构,地方则以行政区监察机构、省级监察机构、道级监察机构为主;

军事制度是以绿营兵为主的八旗制度;

司法制度则是延续了明朝以来的“三法司”制度(即遇有重大案件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法司会审)。

鸦片战争以后,晚晴政府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对以往的政治体制也进行了逐步的变革。

第一次改革:洋务运动

洋务运动时期,随着与西方接触的增多,原有的一些政府机构不能满足对外事宜的处理,清政府开始调整一些政府机构。这时期主要包括五口通商大臣、南北洋大臣、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总税务司等机构的设立。

《南京条约》签订后,中国开放了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通商口岸,为了处理五处口岸的对外事务,清政府设立“五口通商大臣”,但“五口通商大臣”始终为兼职,不是专官也无专署。

南洋大臣由“五口通商大臣”演变而来。第二次鸦片战争后,通商口岸已扩展至长江各地,“五口通商大臣”也就改为“南洋通商大臣”,专辖上海以上长江各口岸。有时也兼理闽、浙各省的涉外通商事务。

北洋大臣起初为“三口通商大臣”,因通商事务扩大,除管理直隶(今河北)、山东、奉天(今辽宁)三省通商、交涉事务外,并办理有关外交、海防、关税及官办军事工业各项事务,由直隶总督兼任。

英法联军攻入北京后,迫于列强压力,咸丰批准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成为清政府为办洋务及外交事务而特设的中央机构,一直存在了40年。随着外交事务的增多,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成为最重要的中央权力机关,不但专办外交,涉及到的通商、关税、传教、海防、邮电、铁路等事务也有其兼管,可见其权力极大。

总税务司是清政府管理海关税务的最高行政官员,于1859年在上海设立,总税务司、各口税务司及海关高级职员均由外国人担任,中国海关管理权从此完全由外国列强所管辖和操纵。

第二次改革:“百日维新”

1898年的戊戌变法,是晚清时期维新派人士发起的资产阶级改良运动,其中很多改革也涉及到当时的政治体制的核心。

康有为在《上清帝第六书》中提出了三项具体的变法措施:

一是“大誓群臣,以定国是”;二是“立对策所以征贤才”;三是“开制度局而定宪法”。

其中,精简机构主要是撤销詹事府(主管皇后、太子家事)、通政司(主管内外章奏)等六个衙门,各省也做相应精简。

百日维新期间推行的一系列改革带有明显的西方民主思想,康有为等人试图将中西制度相“调和”,以达到其改良的目的。可惜的是,晚清封建专制阶层力量过于强大,很多改革触及了守旧派的利益而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百日维新最终以失败而告终。

第三次改革:清末“新政”

20世纪初期,经历了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的入侵,晚晴政府的政治危机日益凸显。为了维护和巩固统治的需要,慈禧太后被迫进行了“新政”的改革,主要有改革官制设立外务部、设立武备学堂、废科举、设立“修订法律馆”、颁布民法、刑法等

晚晴政府于1901年裁撤了上文提到的存在了近40年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设外务部,“位列六部之首”,这也标志着中国近代外交体制的正式确立

1901年,清政府下令停止武举考试,筹建武备学堂,开始编练新军。袁世凯的小站练兵也正是此时开始。

1905年,光绪皇帝批准袁世凯、张之洞奏请停止科举,兴办学堂的折子,使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1300多年的科举制度被最终废除,科举取士与学校教育实现了彻底的脱钩。

清末设立“修订法律馆”,参照各国法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尤其是《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三部总结性的大法,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虽然清末的新政由于改革政策的"支离、拖沓"和一些官员的"敷衍",没有取得太大进展,但"新政"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社会的现代化,也为辛亥革命的兴起提供了准备条件。

第四次改革:“预备立宪”

1905年,在国外列强和国内维新派的双重压力之下,晚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派大臣分别赴日本和西方各国考察宪政。次年,慈禧太后颁布实施“预备立宪”的诏书,标志着清末预备立宪的正式启动。从1905年9月宣布“预备立宪”起,至1908年9月止,三年期间晚清政府出现了一些政治制度上的调整

官制改革。1906年11月,清政府发布命令正式“厘定中央管制”大致分为不变、外务处、合并、新设等四种情况。此举措反映了晚清政府努力调和中西政治制度的思路,政体架构以内阁、大理院、资政院为主,体现了对西方三权分立原则的借鉴。厘定新官制在电视剧《走向共和》里有描述,只不过嬉笑怒骂间以闹剧收场。

《宪法大纲》的颁布与“责任内阁”的组建。随着新政的实行,立宪派又提出预备立宪运动,实行君主立宪,进行政府部门合并修整,组建“责任内阁”,并颁布《宪法大纲》。但这一系列改革只是流于形式,仍未改变晚清专制政府的本质。首任责任内阁基本上以满清皇族为主,被称为“皇族内阁”,可见晚清政府的所谓“改革”其目的就是维护自身的统治利益需要,而不是推行所谓的“民主”。

地方制度的改革。晚清政府将各省学政改为学政使,按察使改为提法使,增设交涉使,设巡警、劝业两道,裁撤分巡、分守各道,分设审判厅。此项改革计划在东北三省先行实施,直隶、江苏试行,限十五年内改革完毕。只可惜没等完全实施大清朝就覆灭了。

结语

其实,从晚清政府进行的四次政治体制改革不难看出,它所尝试的所谓制度变革和创新只是形式上学习西方,但本质上还是维护自身的封建专制统治。所以,这种变革不但不能推动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反而是“东施效颦”,给原本就很脆弱的晚清统治带来极大的危险,造成整个统治集团的分崩离析,最终难逃覆灭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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