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的六个新“雷区”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以前,对于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的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从下表中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年终奖的新“雷区”位于税率表每个区间上限数×12附近,不含本数:

2019年12月某公司发年终奖,发给甲144000元;发给乙144001元,比甲多发1元;发给丙160500元,比甲多发16500元;假设该公司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

甲:

第一步,144000除以12=12000元;

第二步,找税率表,确定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44000×10%-210=14190元;

第四步,代扣代缴税款后甲实际到手144000-14190=129810元。

乙:

第一步,144001除以12=12000.08元;

第二步,找税率表,确定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410元;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144001×20%-1410=27390.2元;

第四步,代扣代缴税款后乙实际到手144001-27390.2=116610.8元。

丙:

第一步,160500除以12=13375.00元;

第二步,找税率表,确定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410元;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160500×20%-1410=30690元;

第四步,代扣代缴税款后丙实际到手160500-30690=129810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虽然乙比甲多发1元年终奖,但扣税后拿到手的奖金反而比甲少拿13199.2元(116610.8-129810);虽然丙比甲多发16500元,但扣税后拿到手的奖金和甲一样多,均为129810元,多发的16500元相当于是给税局发“奖金”了。这就是所谓年终奖的“雷区”。

综上,小编提醒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找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的,奖金发放金额如在上述6个雷区范围内,将出现多发少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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