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情节轻微,如抓挠、一般的肢体冲突的可不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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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处长许永安主编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引用请查阅原文并注明出处。本文仅限业务学习使用。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是关于妨害公务罪、袭警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五款。

1.第一款是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行为。这里的“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捆绑、殴打、伤害;“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坏名誉等相威胁。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是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暴力、威胁的阻碍行为,只是吵闹、谩骂、不服管理等,不构成犯罪,可以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二是,实施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自己的职务,致使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活动。如果阻碍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或者不是职务活动,或者不是依法进行的职务活动,都不构成本罪。

根据本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第二款是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及其处刑的规定。这里规定的“阻碍”,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进行。其中规定的“代表”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职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责和任务;“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是指犯本款规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第三款是关于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及其处刑的规定。这里的阻碍方法,必须是暴力、威胁方法。其中规定的“红十字会”,根据红十字会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红十字会法的规定,红十字会有九项职责,这里主要是指在战争、武装冲突、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履行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等职责;“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是指犯本款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第四款是关于故意阻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实施了故意阻碍的行为。“故意阻碍”是指明知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正在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而进行阻挠、妨害。第二,行为人阻碍的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如果阻碍的不是上述两个机关或者上述两个机关执行的不是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都不构成本款犯罪。第三,本罪不要求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为条件。考虑到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只要是实施故意阻碍行为,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也要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这里所说的“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受到严重妨害,如严重妨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侦破,或者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

犯本款之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需要指出的是,只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构成妨害公务罪;对于以非暴力、威胁方式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5.第五款是关于暴力袭击警察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实施了暴力袭击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袭击”人民警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

第二,暴力袭击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如果行为人袭击的对象不是人民警察而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袭击的人民警察不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都不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对于袭击其他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根据本款规定,对暴力袭击警察的犯罪规定了两档刑,第一档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档刑,对于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是指行为人袭击警察时使用了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采用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所谓“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必须要达到严重危及警察人身安全的程度,如果只是使用玩具枪甚至一些伤害能力很低的仿真枪等,不可能危及警察的人身安全,则不能适用第二档刑。

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本条规定的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对于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对于阻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阻碍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中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不能适用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是针对特定对象所作的规定,如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警察等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

对于特殊情况下需要适用本条,也应当从严把握,如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依法执行职务,如果实施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如果实施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行为的,应当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定罪处罚。

3.行为人实施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有的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情况予以治安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中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4.在适用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警察的犯罪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本款规定的警察既包括执行刑事追诉相关的侦查职责的警察,也包括根据其他法律执行治安管理等职责的警察;既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是,实践中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采用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则不构成暴力袭击警察的犯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三是,行为人只是辱骂民警,或者实施袭警情节轻微,如抓挠、一般的肢体冲突等,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是,行为人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人民警察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是,行为人如果以暴力方法抗拒缉私的,根据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以走私罪和本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以暴力方法抗拒人民警察缉私的,应当依照走私罪和本条第五款规定的袭警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以暴力方法抗拒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缉私的,应当依照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六是,本款规定的核心在于通过维护警察执法权威进而维护法律的权威,这里的法律既包括作为执法依据的法律也包括规范管理对象的实体与程序权利的法律,因此,在执行中要统筹考虑合理用警,规范执法与渎职追责,避免暴力执法,情绪执法,要注意公权力违法对法治权威的损害甚至更大。执法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要充分重视发挥包括警察在内的执法主体对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

5.犯本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致其重伤甚至造成死亡结果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重罪处罚或者数罪并罚。

文章转自:刑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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