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市场运作房指标,合同是否有效?
一、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9日,王美丽(化名)与黄小鸭(化名)签订一份《林业厅市场运作建设住房转让协议》,约定王美丽将自己参加本单位市场运作建设住房的认购指标转让给黄小鸭,黄小鸭支付王美丽10000元作为指标转让费。
2008年5月8日,黄小鸭以王美丽的名义向林业厅支付了购房款400000元,缴纳了房屋契税12000元。
2011年10月29日,王美丽将房屋的钥匙及相关资料交付给黄小鸭后,黄小鸭正式入住。
2015年9月2日,王美丽以房屋认购资格具有身份属性,其未经单位同意将指标转让给黄小鸭,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林业厅市场运作建设住房转让协议》无效,要求黄小鸭将房屋返还给王美丽。
2015年9月10日,黄小鸭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并要求王美丽配合黄小鸭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争议焦点
王美丽与黄小鸭签订的《林业厅市场运作建设住房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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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观点
协议有效。
黄小鸭与王美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订立《林业厅市场运作建设住房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黄小鸭与王美丽订立协议时,涉案房屋尚未建成,该协议所指向的涉案市场运作房享有的权利属于资格权利,是一种可期待物权,本质上属债权范畴,双方订立该《林业厅市场运作建设住房转让协议》约定转让该资格权利,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侵害国家或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亦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且双方订立协议后,黄小鸭已付清涉案房屋的建房款,房屋也已交付给黄小鸭,协议得到实际履行。王美丽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主张该协议为无效合同,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该《林业厅市场运作建设住房转让协议》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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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建议
1、应签订书面的转让协议;
2、如出卖人已结婚,要求其配偶共同签署协议;
3、购房款、税费、维修基金等费用的支付应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并保存好支付凭证;
4、要求出卖人及时交付房屋,买受人对相关资料原件进行妥善保管;
5、达到过户条件后,及时督促出卖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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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作者简介

杨婷婷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二手房法律事务的理论研究及实务工作,擅长办理二手房买卖、二手房租赁、房屋析产、继承等相关法律事务。
作者简介

苏佳丽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专注于二手房法律服务,擅长处理二手房交易、房屋继承相关法律事务。
作者简介

黄丽莎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专注于二手房买卖、租赁、继承纠纷等相关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