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写入招标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四号)第三部分: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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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四号)第三部分: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