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办案总结系列: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Ⅱ)

前言:民事侵权是较为常见的民事法律纠纷,本次要介绍的是两性交往中较为特殊的案件,对女性具有较好的警示意义。爱情是美好的,但是在被伪装的“爱情”面前,你能看清骗子的真正意图吗?

一、案情概要

王某与陈某通过婚恋网认识。在交往一开始,陈某即使用假身份,包括姓名、年龄、婚姻状态。王某是大龄未婚女性,对婚姻及生育渴望,故而陈某投其所好,表示出想与王某结婚生子的意愿,并一起计算排卵期有意识有目的地同房。直至某次同房后第三天,王某发现陈某的真实身份,陈某实为已婚,目前生育两个孩子,真实年龄也比其自报的大6岁。发现真相后,王某当时即服用避孕药,并表示不再与陈某交往。陈某于几日后主动到王某住处,称其迟早会与妻子离婚,并与王某再次同房。八九天后,王某发现自己怀孕,后至医院检查时被诊断为宫外孕。宫外孕手术当天,王某联系陈某,陈某向王某转账1000元后将其拉黑,至此纠纷形成。

二、问题梳理

1、侵权的法律构成要件是什么,本案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2、在侵权成立的情况下,侵权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哪些,如何认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3、本案中王某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三、简要解答

1、一般的侵权构成有四要件:①行为,包括作为,也包括该作为而不作为;②损害事实,也即存在财产损害或者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③因果关系,首先是行为与权益受侵害的因果关系(用以界定责任的成立),其次是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用以界定责任的大小);④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当然,法律上规定适用过错推定的,也属于有过错的情况,不问行为人是否真正的有过错。另外,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特殊情况,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这些情况不在此列。本案中,陈某通过隐瞒姓名、年龄及已婚身份与王某交往。其行为表明陈某明显只是出于玩弄的心态,不会真正与王某建立家庭并生育。在这种情况下,陈某仍积极促使王某怀孕,并最终导致王某宫外孕,王某身心受到极大的损害。陈某主观过错明显,行为失当直接导致损害发生,四要素完全成立。

2、本案中王某可主张的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医疗费主要凭发票并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进行确定。住院伙食补助现参照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般确定为100元/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确定。营养费一般按照医嘱,在实践中由法院酌情确定。交通费凭发票,必须是就医或者转院时发生的实际费用才予支持。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或者近三年度平均工资,或者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予以计算,三个标准依次适用,前一个不适用或无法适用即适用下一个。值得一说的是,我们在向法院提诉请的时候,一定要列明各个细项,而不能笼统地写赔偿总额,这样写法院想支持你都不知道怎么支持,如果不懂,请个律师,绝对有价值。

3、本案中王某的健康权遭受侵害,其在宫外孕出血的情况下,只身到医院进行手术,躺在手术台上的时候,行为人陈某将其拉黑,王某内心遭受的恐惧、痛苦、绝望可以想见。之后王某再联系陈某商议赔偿事项时,陈某用言语侮辱王某,认为王某纯粹是为了骗钱,甚至连之前的1000元都要王某还回去,王某受到极大的刺激导致出现睡眠障碍,精神状态几乎奔溃。目前,王某已被医院诊断为不孕症。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本案中王某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至于赔偿的金额,主要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情节、侵害后果、侵权人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认定,实践中各高院可出台具体的认定标准。我认为,律师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可适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建议在广西,一般不超过50000元。

四、案件结果及心得

该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已出,医疗费、交通费有部分费用未获得认定。主要是部分医疗费发票未有病历或诊断证明予以佐证,法院对关联性无法做出认定;交通费因为滴滴行程较多,且定位不甚准确,法院认定有困难酌情认定了部分。当事人心里会有落差,认为这些费用都是实际支出的为何不能获得支持。这就是我要说的:首先,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有证据证实的事实最终才能被认定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可能会有偏差。其次,朴素人的观点与法律规定也会存在偏差,譬如当事人可能会认为我因为术后身体不适,所以出行打车费用应全部由侵权人承担,但法律对交通费认定有明确规定,其会对就医地点、时间、次数等进行核对,确定是就医治疗发生的才予支持。而精神损害方面,法院一分钱未支持,这也是我们二审拟着重发力的地方,希望能获得支持。

该案的心得,法律外的多过法律本身的。女性在两性交往中,还是要擦亮眼睛,有识人之能力。那天无意中读到脑瘫诗人余秀华的诗,然后看到有人评价她告别婚姻时,就像是与一种制度告别。我想说的是,女性对情感上的需求、对被尊重的渴望往往多过于男性,也因此心理上会遭受的创伤也往往多过于男性。正是因为这样,遇到良人太过重要,但遇良人的前提是,要保持警惕之心,不要过于捉急,是狐狸总会露出尾巴,必要的矜持总是没有错的。

最后,尽自己所能,争取二审有更好的结果,这也是职责所在。

Ps: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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