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在什么情况下才由败诉方承担?这次真的全了!
打官司,找律师!这已经成为当前的一种趋势。如果你身边没有一个律师,还真是不方便。律师不再是遇到事情才需要聘请,目前律师已经是您工作和生活的标配了。大家都知道,聘用律师就需要支付律师费,那律师费是谁聘请谁承担呢?还是也可以让被告来承担?
一、委托律师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上述是当事人委托律师的法律规定。法律条文在行文时用的是“可以”二字,也就是说,委托律师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不是必须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委托或者不委托。
既然律师委托不是必须的,那么律师费的产生也就不是必须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委托律师而支付的律师费是由委托人自己承担。
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形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形主要有两种:第一是法律的明确规定;第二是原、被告双方有明确的约定,下面分别列举阐述:
(一)法律规定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形
1、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荐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22条明确规定: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相对方或者第三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该种情形,主要为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实践操作性相对不强,当事人存在恶意诉讼等情形,往往不好界定,顶多驳回诉讼请求。除非有充分证据,对当事人的恶意予以证明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主张相关实际损失(律师费等),需要在同一案件中提起反诉,或者另案提起诉讼。
2、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
知识产权类案件包括著作权侵权案件、专利侵权案件和商标侵权案件,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仅有著作权侵权案件和商标权侵权案件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专利权侵权案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一般会把合理的律师费认定上。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3、行使撤销权的案件
如果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不合理的行为,因为撤销该行为提起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如果第三人有过错的也可以适当分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6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二)基于合同约定由败诉方承担
只要约定不违法,相关约定一般都是有效的。这就是所谓的契约自由。在签订书面协议时,完全可以对于律师费进行明确约定,守约方就可以向违约方主张律师费用了。
担保类案件当中,诸如《物权法》第173条“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和《担保法》第21条中“实现债权的费用”,上述两项费用是否包含律师费,由于规定不明确,所以实践中往往存在争议,所以在签订担保合同或者相关书面文件时,完全可以这样表述:“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这样就完全可以避免不被认定的风险了。
(三)部分规定不明确,但是可能被认定的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还有部分案件根据地方高院的规定或者根据司法案例被认定上律师费,大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跟当事人商量,提示风险后来主张。
1、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
2、担保类案件
《物权法》173条、《担保法》21条
3、人身侵权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上海高院对此作了通知,通知中明确确定律师费)
4、最新的《贸仲规则》(2005年版)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三、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主张律师费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据主要包括律师聘用合同、正规发票、已经支付律师费的凭证。前两个是必须的,仅有合同是不可以的,需要证明合同已经开始履行。由于存在现金交易,所以支付律师费的凭证不是必须的。
但是即使存在上述证据,也不代表就一定支付了,至于为什么,相信你懂得!
2、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在部分合同案件中往往会出现:“ 因违约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这样的表述,类似的表述是不明确的。一般不会认为包含律师费。而“ 实现债权的所产生的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就会被认为包含了律师费。江苏省高院相关通知中,就对此作出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关于律师费用应否作为守约方损失加以保护的意见 )
作者:林庆宾律师/山东新润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