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一审玩“隐身”,二审搞“突袭”?罚!

3月

24日

近日,北京二中院对当事人一审拒不出庭,二审提交关键性证据,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适用新民事证据规定进行处罚。此系北京法院首例因当事人迟延举证适用新规则给予处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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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2021年,北京二中院收到原、被告当事人相同的五个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原告系被告公司员工,其在职期间与公司签订了多份借款协议,离职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还款。一审法院经过多次传唤,并进行留置送达,公司一方工作人员均明确表示拒绝出庭应诉。

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后,公司提出上诉,否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供了原本能够在一审中提交的、影响事实认定的关键性证据。

审理中,二审承办法官胡珊珊就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因双方账目往来繁多,五个案件所涉款项混杂,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该案件全部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该五个案件的审理结果系因公司一方在一审中拒不出庭应诉并拒不提交证据所致,鉴于公司一方干扰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二中院依法对公司一方作出处罚决定书,并处以罚款。公司一方对于罚款决定表示接受,向二中院出具了悔过书,并交纳了罚款。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关于竞泽

负责人:康爱军 律师

主要专业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法

职位: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部分社会职务:

·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 副会长

·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 仲裁员

·临汾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沧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十堰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法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调解员

·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 主任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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