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本金全部归还的事实提起诉讼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案情
股东李某在入股甲公司后还向公司投资了5000万,年利率16%。多年后,李将股份转出,不再做股东,并就投资款及利息与公司发生纠纷。李起诉甲公司还款及利息,甲公司举出李所打收条,证明已全部归还本金和大部分利息。后法院判李败诉,并判甲公司补足支付利息200万。
由于李某隐瞒了甲公司已归还其全部本金的事实而起诉,貌似符合相关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的规定,问李某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浅析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本案李隐瞒本金已全部归还的事实而起诉,似乎符合上述规定而涉嫌虚假诉讼罪。但是本案是不宜认定为涉嫌虚假诉讼罪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本案并非全部捏造。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所调整的对象需是全部捏造的案件(这一点,学者持不同意见),但本案并非全部捏造,法院还就部分利息问题支持了原告诉请,毕竟利息之债也是债,因此,本案不符合司法解释“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这一入罪表述。司法解释之所以强调“全部”,意图在于限制虚假诉讼的入罪范围,不然民事审判庭可以改行了。
二是本案事实很容易查清。对司法解释的“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应该作目的性限制解释,即因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而导致事实很难查清。而本案的事实是,在甲公司举出收条后,一下子就明了了,民事审判足以解决纠纷。而且李某的隐瞒仅限于不承认已经还过,并无隐匿证据、指使作伪证等增加违法性的情节。
三是甲公司并未遭受损失。本案由于法院查明了事实,甲公司并未遭受损失,即便在诉讼之前,由于甲公司较好保存了收条,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亦比较小。同时,法院通过梳理欠条和收条关系,等于帮助股东们算清了账,也在法院的容忍度之内,审判秩序并未受到不可容忍的冲击。
四是本案程序是正当的。刑民交叉案件的流转也要坚持程序正义,一般来说,民事审判法庭未正式移交的,刑法不宜主动介入。实务中,有的当事人眼看案件要败,即走刑事报案捷径,除非明显构罪,一般还是要注意维护法秩序的统一。更有甚者,一、二审、再审的民事审判都认为是民事纠纷,有的还硬要刑事立案,这就要注意理念问题了。
综上,第一点理由可以从形式上否定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第二点理由可以从实质上否定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余下是两点补强性理由。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