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补开17%的发票就需要罚款、滞纳金吗?
1、目前补开17%的发票就需要罚款、滞纳金吗?
房老师你好!现在有个非常急的问题需要请教您。我公司是商贸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供应辅助材料,现在税率调整后,5月份之前合同客户让我们必须开17%的发票,之前我们没有做应税销售收入。我们这边税务局说,只要我们开了17%的就会让我们补交税款加罚款,客户说我们给他开16%的税票他们会有风险。请问老师我们应该怎么办?谢谢
亲爱的粉丝,税务局的答复是有道理的。五一之前,你们已经具备了按17%税率计税的法定义务,但没有申报纳税。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乂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滞纳金是必须的,罚款是“可以罚"的概念。
上市公司说你们开具16%的发票他们抵扣有风险也是有道理的,因为不合规、不规范的发票不能用于抵扣,你们原本该开17%的票,缺开了16%,属于开票有误,对方抵扣是有风险。
2、单位选出的个别职工困难补助是否缴纳个所税?
房老师老师请教一下。对员工的困难补助,由公司内部政策通过一定方式评选出来的特定补助对象,那这种困难补助需要报个税吗?
亲爱的粉丝,困难补助的标准并不是企业随便一句话就可以判定的。
①《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解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初步判断,你们所谓的补助费应该属于对个别职工具有激励性质的特殊奖金性质,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