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君释法 | 子承父业的工厂可以不用竣工验收嘛?
子承父业的工厂可以不用竣工验收嘛?
案件信息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
案情简介
海口琼山宏兴石材销售点(以下简称宏兴石材销售点)主要从事石材加工,将海南黑石切割加工为石碑、地板等,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便从事石材加工,生产过程中有废水、扬尘和噪音产生,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生产并处3万元罚款。
二
判决情况
宏兴石材销售点不服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行终956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宏兴石材销售点称:
1
宏兴石材销售点不是1998年11月29日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所调整的建设项目。
2
琼山区环境局、琼山区人民政府认定宏兴石材销售点2012年8月投入生产错误,宏兴石材销售点的前身海口琼山云龙德荣加工厂(以下简称德荣加工厂)开业于1990年以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施行于1998年11月,琼山区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作出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认为:
1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宏兴石材销售点于2012年8月20日注册并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石材、建筑材料、销售,实际从事石材加工业务,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所规定可能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的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石材加工可能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属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表的建设项目。宏兴石材销售点主张其石材加工项目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所规定的建设项目,与上述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2
(1)德荣加工厂为宏兴石材销售点经营者朱厚军之父开办的,根据宏兴石材销售点提供的个体工商户档案,德荣加工厂于2004年12月29日进行工商登记,宏兴石材销售点主张德荣加工厂创建于1990年以前,没有事实根据;
(2)德荣加工厂和宏兴石材销售点均是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二者之间没有承继的关系。
(3)即使案涉石材加工项目投入使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施行前,但因其未经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第二十八条进行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宏兴石材销售点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驳回再审申请。
法条链接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编辑:戴郡
审核:林子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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