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搭顺风车遇险分析“好意施惠”关系
去年一直嚷嚷着要考司法考试,然并卵。
今年听说是非法本的最后一次机会。联系了某司法考试机构的辅导电话,花了一个月的工资,报名参加培训班。说不心疼是假的,目前心还在流血,但是为了让自己增值,换个视角看问题,尽量高屋建瓴地分析问题,学点法律未尝不可。
免费的东西是最贵的,收费的东西却可以激励自己。前几年购买了一大堆的辅导书,也旁听了大学的很多课程,权当是给这次做铺垫。

今天饶有兴趣的翻阅了辅导班给我提前发的部分书籍,尤其是民法,感觉挺有意思。以前在烟台大学学习法律,老师就说法律人讲求法言法语,和普通老百姓的话语体系是有区别的。比如“好意施惠”这个词,法律范畴之外,我们很难把这四个字拼凑在一起。
那么什么叫做好意施惠关系呢?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到恩惠以增加双方情谊的关系。如相约请他人吃饭,为他人无偿带路、容许他人免费搭车、在公交车上为他人让座等。
好意施惠其实关系着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比如免费搭顺风车。有可能存在侵权关系。如果安全地将搭乘者送到目的地,就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关系;即使送错地方,因为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会产生违约责任。
期间最大的风险是交通事故,如果伺机因为紧急刹车或者追尾等情况造成坐在车里的人受伤,此时就有可能产生侵权责任; 但此处不属于机动车对行人的侵权,因而不适用无过错责任么事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在免费搭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人身伤亡的情况中,司机只有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什么是好心办坏事,明明你想要助人为乐,却帮出一堆问题。
比如邻居甲把钥匙落在家里,因小孩子无人照看,请求乙提供帮助,乙找来一根粗绳子从乙家窗口把甲吊至阳台,未料绳断人亡。

本案例主要考查的是先前行为引发的注意义务。乙和甲之间开始属于好意施恩关系,两人之间并没有服务合同,乙没有义务为甲服务,但是现在乙既然已经施之援手,而且因为乙的援助行为导致甲出于危险境地之中,那么乙就要尽到相应的保障甲安全的义务,否则就产生相应的责任。此外,甲明知道用绳索下滑具有巨大的危险,让然没有拒绝,因此甲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乙的责任。
你看,本来是助人为乐,结果助出了大问题。
那么乘坐正规出租车就不犯这么问题了,有保险。其实之前我也经常坐黑车,以后也要引以为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