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案例】税号报错,老板判刑!另,第四期期刊链接发布




起诉人ABCD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诉称: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起诉人从境外进口小林洗眼液,货物品名、数量均如实报关。根据报关单显示,被告核定后的小林洗眼液的税则号为33079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可以看出,该税则号属于“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另外,报关单中显示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 2017年7月26日天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定性函,认定该洗眼液为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海关应对商品归类是否真实、正确,进行实质性核查,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税物税则号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 然而,被告作为监管机关,未尽到法定职责,没有对涉案小林洗眼液的税则号进行实质性审查,最终导致其核定的税则号错误,从而造成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进口的小林洗眼液的商品税则号核定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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