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则最新来自英国家事法庭的判决,当事人牵涉到了一对未成年孩子的父母,父母两个人都是美国公民,原本和两个孩子一起,一家人居住在美国。后来,这对父母离婚了,母亲因为工作外派的关系,需要搬到英国,并且想要带著两个孩子一起。本来,母亲要带著孩子到英国前,有让孩子父亲签署一份同意书,表明父亲同意(Signed a Consent)让孩子跟著母亲去到英国。可后来,孩子父亲说,他其实并没有同意孩子跟著母亲去到英国,并且当时孩子母亲让他签署同意书的时候,其实是通过欺骗、误导他的方式,那并不是他的本意。结果,孩子父亲向法院申请命令,要孩子母亲把两个孩子“还回来”(Return Order),父亲的意思是,母亲是把孩子给“诱拐”到了英国。孩子的母亲自然不同意。母亲认为,父亲根本就是出尔反尔,明明已经同意了却又反悔,于是提出了抗议(Opposed the Application)。后来,负责审判的法庭,判决认定父亲原本确实已经同意,要让孩子跟著母亲一起住在英国;孩子的母亲并没有非法“拘走”孩子。同时,孩子的意愿也是想和母亲一起留在英国,而非被送回美国(虽然说,当时法庭判断的依据,并不是直接基于此)。后来,孩子父亲提出的申请/诉讼失败后,孩子母亲决定提出一个“索要费用”申请(Costs Order,正确来说是”Adverse Costs Order“-不利费用令),要把父亲使得母亲做出这些”无意义/多馀”诉讼所花費的費用,做出赔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