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主义:中国传统伦理的一个根本性缺陷

宗法主义的基本特点就是缺乏独立人格的观念。中国社会结构的特点在于它的一体化,商周时期是用宗法网络将整个社会连为一体,秦以后是君主官僚用行政系统把整个国家统成一体,而宗法组织在社会基层还广泛存在。这种社会结构的特点,就导致了伦理上的宗法主义。宗法主义最根本的特点是人身依附,没有独立的个人,大家互相依附,谁都不独立,这种情况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到处可见。中国的各种组织,比如传统的国家组织、乡村社会组织、会党帮派,甚至近现代历史时期出现的企业、政党、政团等等,都盛行依附关系,都是以个人之间的相互依附为联系纽带。我们可以通过解剖帮会的内部结构来了解所谓人身依附的内容。一个传统的帮会,如青帮、红帮、四川的袍哥等等,它的基本结构是要有一个首领,帮会所有的人都要效忠这个首领个人,自己的全部权利都要交出去,连人身自由都没有了,甚至首领让你去死你都必须顺从。帮会内部还分“辈”、分“代”,并不是一个首领之下大家彼此平等,下一辈服从上一辈,下一代服从上一代,整个帮会服从首领一人,完全是血缘家族式的结构。帮会所有成员要以首领的利益为利益,以首领的是非为是非,他的话必须无条件服从,而与此同时他也保护你,也给你利益。对外方面,整个帮会绑成一团,为了利益与其他人、其他帮会拼杀打斗,而不讲事情是对是非,不管自己有理没理,对此我们有一个成语叫“党同伐异”。在这种帮会之中,一般成员都是些愚昧暗弱、奴性十足之人,而能够在其中吃得开、“混得好”的大小头领、骨干,则必是一些混横霸道、流氓气十足的人,他们害人杀人下得去手,同时也不怕害、不怕死。这种情况,在中国不仅存在于帮会、会党、黑社会中,在其他政治、社会、职业组织中到处可见,它所体现的“组织原则”甚至可以公然写到自己的纲领中去。中国传统的统治集团,你也可以认为就是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皇帝是头子,所有的臣子都把他当“老大”,要服从他,自己没有人身自由;各级官员在自己的权力范围之内也都是“土皇帝”,他依附于上司,下属依附于他。同时,皇帝也给臣子们官职俸禄,整个集团紧密绑在一起,对外掠夺人民,掠夺来的成果在内部分赃。分赃不均时也会惨烈内斗,但对外则团结一致,对人民实行严密统治,镇压他们的任何反抗。这种结构在中国的各种社会组织中到处可见,人们统统没有独立人格,在中国近代化的过程中,先进的知识分子都很早就看到这个问题。比如鲁迅,他在1906年写的《文化偏至论》中就讲到中国缺乏独立人格观念的问题,他说,“中国在以往,本尚物质而疾天才”,不许你有人格;“五四”时期陈独秀等人办《新青年》,批判传统伦理,探索建设新伦理,而这种新伦理的核心就被认为是人格独立、反对奴隶主义。缺乏人格独立观念就不能适应现代生活。现代社会生活是多元主体,不论经济、政治都需要一个个的“单位”,比如政治方面有选民,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政治权利,也都应该有自己的政治观点,如果没有独立人格,这些全都谈不到。在现代经济中,每个经济体必须是独立的,是独立的“法人”,有它合法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个人没有独立人格而办了一个企业,他和他的各种社会关系就会界限不清,人们可以通过各种宗法性的渠道操控他。所以说,以没有独立人格观念为基本特点的宗法主义,与现代生活是格格不入的,所以对于中国伦理的现代化来说,它是一个根本性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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