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贵祥对于民法典担保制度十个方面问题的理解

《法律适用》2021年第1期

刘贵祥对于民法典担保制度十个方面问题的理解

刘贵祥
担保制度是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物权法、担保法关于担保制度的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和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民法典担保制度方面的司法解释,针对的主要是一些争议较大或因存在分歧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
刘贵祥专委撰文针对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十个方面的问题谈了自己的理解和体会,现转发如下:
刘贵祥专委认为,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民法典四个阶段。阅读链接:我国担保制度的发展历程
刘贵祥专委认为,民法典在总结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和发展。阅读链接:保证的方式 定金问题
刘贵祥专委认为,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和附随性由法律规定,无需当事人特别约定。担保的从属性包括发生、消灭、特定性和抗辩上的从属性,民法典明确了主合同无效是否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问题。阅读链接:担保的从属性问题
刘贵祥专委认为,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既有共同之处,也有区别,在难以认定当事人的意思是债务加入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时,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阅读链接: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的识别
刘贵祥专委认为,在认定担保合同效力时,除了要考虑行为主体的担保资格外,还要审查标的物本身是否具有可流通性以及是否属于违法建筑。阅读链接:无效担保的问题
刘贵祥专委认为,共同担保中,仅在当事人对追偿有约定或者构成连带共同担保时担保人才能相互追偿。担保人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构成连带共同担保。阅读链接:保证人的追偿权问题
刘贵祥专委认为,民法典在保证方式的认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上,较担保法都有新的变化。阅读链接: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关系
刘贵祥专委认为,民法典修改了抵押物转让的规则,尤其是对动产抵押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不仅扩大了正常经营中买受人的保护,而且确立了价金超级优先权制度。阅读链接:关于抵押的问题
刘贵祥专委认为,让与担保与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有追索权的保理一起,构成非典型担保。阅读链接:非典型担保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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