诤言|增值税的“增值”二字作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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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增值”二字作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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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和丁老师调侃的时间,这次又想调点什么呢?

不如谈谈,增值税的“增值”二字作何解释?

学术界一般把增值税划分是流转税类。也就是说每一个流转环节,都进行征税(当然也有的是免税或退税)。但是,增值税是对商品“增值”的部分征税,不是整个价格征税。

慢着!可能有人疑问,税法不是说,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或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你看,是拿“销售额”征税。怎么是拿“增值额”征税?

我们想一下,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是不是有“一般计税”方法?

对。“一般计税”方法意思就是普遍通常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假设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甲,购入A商品一批,然后销售,适用税率13%,购入价格和销售价格均为不含税。那“一般计税”方法是:

销项税额=销售价格×13%,

进项税额=购入价格×13%,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价格×13%-购入价格×13%

=(销售价格-购入价格)×13%。

看到了吧,“销售价格-购入价格”这部分就是这批A商品的“增值额”。

因此本次税率降低,由16%降至13%,减少3%。网上有人就问,一般纳税人购进90万元商品,销售100万元,降率后应纳税额是不是比原来减少3万元?

从上面的计算公式我们不难看出,应纳税额的减少应该是:

(100×16%-90×16%)-(100×13%-90×13%)

=100×(16%-13%)-90×(16%-13%)

=(100-90)×(16%-13%)

=10×3%

=0.3万元。

应纳税额比原来减少的不是3万元,而是0.3万元!减少的应纳税额是以“增值额”10万元为计税依据的,不是以“销售额”100万元为计税依据。

最后,再来说一下。增值税“营改增”政策中的“奇门遁甲”——差额征税(纳税)。它的计算方式基本是: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以扣除的项目费用)÷(1+征收率)×征收率

这里的征收率除建筑服务3%外,很多服务和不动产为5%。如果我们把公式推导为: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征收率)×征收率-可以扣除的项目费用÷(1+征收率)×征收率

“-”号前半部分是不是很像“销项税额”?后半部分是不是很像“进项税额”?

“÷(1+征收率)”部分其实就是将“含税价”换算成“不含税价”。

很多朋友看到这里一定肯定以及确定会说这有什么了不起,不就是代数式:A×C-B×C=(A-B)×C嘛。

对。增值税的“增值”二字就是这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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