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文:鼠 & 野生蓝莓干

编:老金

本文主要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论述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并对共产主义土地所有制进行了构想。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产生,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制度合理性得到了充分验证,但是随着历史进程的不断前进,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局限性也逐步显现,本文针对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合理性与局限性进行论述,并简要介绍当前一种新的农业合作生产模式。

一、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初步探索

1978年11月24日晚上,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一户低矮残破的茅屋里,18位农民在这里召开了一次关系全村命运的秘密会议,这次会议的直接成果是诞生了一份18户村民按过红手印包干保证书,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分田到户。包产到户,最初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由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十八个农户探索先行的,是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雏形。

2、逐步试点

1979年3月,原国家农委党组在《关于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深山、偏僻地区的独门独户,实行包产到户,也应当许可。”

1980年3月,原国家农委在《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会议纪要》中指出:“至于极少数集体经营长期办得很不好,群众生活很困难的,自发包产到户的,应当热情帮助搞好生产,积极开导他们努力保持,并逐步增加统一经营的因素,不要硬性扭转,与群众对立......"

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同中央负责工作人员谈话时,肯定了安徽农村改革。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规定:“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集体经济长期搞不好的生产队,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也可以包干到户。”

3、认可并推广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即中发(1982)1号文件),《纪要》指出,包括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在内的各种生产责任制,只要群众不要求改变,就不要动。包产到户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基础上的,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纪要》指出,目前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

4、正式确立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此后,在2004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200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年1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14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等文件中,多次强调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并且在党的十九大会议上,提出了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合理的促进了生产力

对任何一项经济制度的评价,都要以生产力发展为基本的准绳,由于生产力是一个抽象概念而并非具体事务,因此在论证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合理性时,将生产力具体化为一些可见的经济数据指标。通过这些经济数据指标,可以明显看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对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充分的促进作用。

(一)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产生,使粮食产量得到大幅提高,这是生产力进步的明显标志。

选取1949年、1982年、1983年三个关键时间点和2014年的粮食总产量、人均产量做比较。

数据来源:

从表中可以明显的看出,土地承包制度使资源集中,出现了规模经济效益。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自1983年起,我国的粮食总产量得以持续的增加,短期内就突破了四万万吨大关,并且随着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断深化落实,国内粮食总产量长期看,仍然在持续增长。这说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不仅没有制约生产力,并且对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产生,使农村劳动力得到解放,富余的农村劳动力成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1980年,我国农业人口比重达到82.16%,而在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产生后,农业人口比重逐年下降,在1990年我国农业人口比重下降到78.36%,到2011年,农业人口比重已经下降到50%左右,被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解放的农村劳动力,源源不断的加入社会各行各业,参与不同的劳动分工,构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三、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局限性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对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仍然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比如,2017年美国人均粮食产量达到1.3吨,是我国人均粮食产量的3倍左右,这说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是有限的,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从亚当斯密对重农主义的批判看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局限性

1、亚当斯密对重农主义的认识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的重农主义进行简单概括,即重农主义认为:土地产物是一国财富的唯一来源或主要来源。一国的人民分为土地所有者、农民、非生产性阶级,其中非生产性阶级代指一切工商业者、手工业者等与农业生产无关的人。只有土地所有者和农民贡献产物,而非生产性阶级的劳动仅仅补偿了雇佣他们的资本并提供了资本的一般利润。

同时,亚当斯密也对重农主义进行了批判,认为重农主义的错误在于:

一是重农主义本身对生产阶级和非生产性阶级的划分存在矛盾。工商业者、手工业者能够创造足够的价值维持其自身的存续,甚至可以增加社会资本,这就说明所谓的“非生产性阶级”本身产生了足够的价值。

二是重农主义片面的认为“非生产性阶级”不能增加社会真实收入。这实际上忽略了手工业者、工商业者通过节俭或改进生产工具等方式对社会财富的增加,以及有用劳动的增加带来的社会真实收入的增加。

三是重农主义存在土地的天然限制,任何一国的土地并不是无限大或者任何一块土地的出产并不是没有上限的,因此在其它条件都一样的情况下,大多数工商业国家收入大于农业国家。

2、防止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形成一定范围内事实的重农主义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使得土地集中到一级集体所有、并且解放了农村劳动力,使部分农民不再是依赖于土地耕作的农民,成为了市场上的自由劳动力,因此,就出现了重农主义的现实基础:土地所有者、农民、不从事农业生产的人。

在一定的封闭环境中,不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如果什么都不做,自然而然的会被土地所有者和农民认为是不产生价值的人。此时,土地产物是唯一的财富来源,事实形成了重农主义。这种事实的重农主义往往在交通极不发达的、农民几乎与外界没有交流的农村出现。

现实中特定的封闭环境较少,不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往往会从事手工业或工商业——如外出打工。但不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外出打工往往是“一穷二白走出去,两手空空回家来”——即收入用于在打工地维持生活消费,而社保也留在了打工地。当不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收入没有农民高的时候,自然而然的也会被土地所有者和农民认为是产生极低价值的人。

此时,土地产物依然是主要财富来源,仍然事实形成了重农主义。这种事实的重农主义比较常见,往往出现在人口密集、劳动力输出较多的地方。因此,虽然亚当斯密已经对重农主义进行过批判,但事实的重农主义依然会出现,要防止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导致生产资料集中、人民阶层分化而造成农业收入成为唯一或主要收入来源产生事实的重农主义。

(二)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看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局限性

1、无产者与社会主义

农民可能会成为无产者。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虽然是一种公有制,但实际上这一制度使农民个人不再拥有生产资料。同时,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也阐明了机器和分工对剥削的助推作用,因此,农业的机械化与分工一样使得农民的劳动力可以创造的价值不再占主导,并且随着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分工的逐渐细化,农民个人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在整个农业生产中占的越来越少。因此,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叠加科技进步和分工细化,将农民变成了无产者。

防止出现被批判的社会主义。《共产党宣言》对一些不完全的社会主义进行了批判,如封建的社会主义、小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德国的或“真正的”社会主义、以及保守的或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这些被批判的社会主义,都有一个共性,就是存在阶级,而阶级的产生,是由于生产资料向一端集中。因此,阶级的根源在于所有制,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也需要防止出现这些情形。

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分析,可以通过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和分配关系,来考察是否出现了被批判的社会主义。在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在运行中,如果因为土地不再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农民成为了无产者,而土地所有权排他性的在一部分人手中保持着,那么分配关系也自然由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决定,这就事实形成了某一阶级对无产者的剥削,现实往往表现为农业生产中的村霸。如果因为农民人口数量大,而生产资料的少数占有者为了团结农民,在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运行中,站在小农阶级的立场,在分配时把土地的产物用于讨好农民,就正好形成了马克思所批判的小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往往表现为农业生产中强大的宗族法或地方法。

一旦出现大量的资本,对农村的土地进行了垄断性的承包,使得农民全部成为无产者,即便能够每年给农民土地分红,这实际上也是保守的或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防止出现被批判的社会主义,就应当防止阶级的出现,即防止生产资料向一端集中,因此,只有解决好所有制和分配关系两个问题,才能根本的防止出现被批判的社会主义。

2、《公有法典》中的理想公社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破除了土地私有制,确立了公有制的土地所有权,而这一点,与历史上一些空想共产主义者的部分构想不谋而合。空想共产主义著作《公有法典》中提到了土地归公社掌管、由全体公民经营,并且还对计划经济农业做出了构想。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空想共产主义之所以被冠以空想二字,就在于虽然同时坚持了公有制和共产主义的分配关系,但是对如何发展生产力考虑的并不多,所以,理想公社往往因为产物难以满足需求而最终崩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也需要防止出现理想公社的问题,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发展生产力上,并兼顾公平分配。

四、向共产主义土地所有制迈进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重要的土地经济制度,最终随着共产主义的逐步实现,必然也要向共产主义的土地所有制迈进。虽然共产主义的土地所有制具体模式难以描述,但可以从大的方向上构想共产主义的土地所有制。

(一)共产主义土地所有制的基本特征

1、共产主义的土地所有制一定是公有制

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是产生阶级的根本原因,实现共产主义之后,必然不存在阶级,而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或是公有制,或是无人所有制,即人人都是共产者或人人都是无产者,考虑到生产力的发展一定满足人的需求,因此不存在无产者,那么人人便都是共产者,所以共产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一定是公有制,共产主义的土地所有制是公有制的土地所有制。

2、共产主义的土地所有制必然能够发展生产力

作为共产主义的土地所有制,必须是发展生产力的所有制,不能够束缚生产力,否则就会由于产出不足以满足人的需求,导致分配关系中出现矛盾。

3、共产主义的土地所有制必须与共产主义的分配关系相对应

分配关系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必然对应公平的分配关系,而公平的分配关系,建立在公有制和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之上,既能体现生产中劳动价值的差异,又能满足人的需求。虽然分配关系不是共产主义的基础,但它是共产主义的直接表现,所以共产主义的土地所有制必须与共产主义的分配关系相对应。

(二)必由之路

实现共产主义的土地所有制不可能是一蹴而就,而是循序渐进的,坚持公有制,逐步发展生产力,保证公平分配,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土地所有制。

1、坚持公有制是实现共产主义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但是公有制与人永不满足的需求是相违背的,因此公有制必须由先国家的强制力量保障,当实现共产主义时,再由人民共同坚持公有制。

2、发展生产力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生产资料私有制往往刺激生产力的发展,而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历史上常以理想公社终结,因此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发展生产力,就需要暂时容忍资本主义生产方法——把产出当作商品来生产,并允许以剩余价值为目的而从事生产,利用这种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人们自然的会去追求高利润的生产,这样就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3、分配关系虽然是生产关系的映射,但是通过改进分配关系,既可以体现出公有制的公平性,也可以消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隐含的剥削,如此在分配关系不断的改进中,公有制体现的越来越明显,而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所产生的隐含剥削,被分配关系的改进逐渐消灭,最终没有剥削。

综上,共产主义的土地所有制,是既能坚持公有制,又能发展生产力,还能实现公平分配的土地所有制。这虽是远景,但只要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向着旗帜飘扬的方向前进,就一定能绘就共产主义的伟大蓝图。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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