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的投融资】不当得利返还应否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该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二是返还的范围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
然而在实践当中不当得利往往是货币形式存在,那么货币的孳息如何认定实践中往往存在争议。有的法院认为原告不能证明被告通过不当得利的货币取得了收益,不支持利息损失;有的法院认为被告占有了货币必然是获得了好处而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按照银行同期同贷利率予以赔偿,但是赔偿时间的起算点又存在争议,有的认为自起诉之日起算,有的认为从形成不当得利之日起算。笔者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不当得利孳息应从不当得利构成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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