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

刑民交叉领域的纠纷案件,现实中非常复杂。其中,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由于都存在欺诈因素,实务中非常容易混淆。
近日团队办理的案件中,就遇到了涉及刑民交叉领域的问题。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出借方在更改实质性条款的新合同上伪造借款方签名,是否构成诈骗罪?还是属于民事意义上的欺诈行为?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需先了解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罪的概念或构成要件。
按照刑法通说,主观层面上,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层面上,行为结构如下:
① 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
② 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
③ 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
④ 被告人获得财产利益,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而民事欺诈方面,《民法总则》对于欺诈行为的规定主要为第148条与149条,即使用欺诈手段使相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然而实务中,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的行为方式往往相似,单单根据上述抽象概念,尚不能准确区分二者。故下文参考陈兴良教授的观点[1],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非法占有为目的三个方面分析以欺骗行为构成的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
(1)欺骗内容方面,符合诈骗罪的欺骗内容必须是整体或者全部的,即“彻头彻尾的骗子”。而仅仅是在已有事实中掺杂虚构事实或隐瞒内容的,不构成刑事诈骗。例如,假冒合同主体签订合同后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则可能属于刑事诈骗;虽假冒合同主体但履行了合同,仅属于民事欺诈。
(2)欺骗程度方面,应衡量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否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处分财产。诈骗罪的欺骗,要求达到了控制交易结果的程度,被害人系无对价的交付财物;而民事欺诈的诈骗则是存在真实的交易情况下发生的。
(3)非法占有为目的方面。毫无疑问,刑事诈骗或民事欺诈都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因而行为结果不是区分二者的有效依据。当欺骗行为既符合民事欺诈又符合刑事诈骗时,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有效区分二者,只有诈骗罪的欺骗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例如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行为人使用欺骗方法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都构成骗取贷款罪。但行为人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属于法条竞合,构成贷款诈骗罪。
区分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后,我们来解决文章最开始的问题:民间借贷诉讼中,出借方在修改实质性条款的新合同上伪造借款方签名,是否构成诈骗罪?初步分析虽然出借方可能具有非法占有借款方财产的目的,但仍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一是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行为人仅是借助伪造签名虚构部分事实;二是伪造签名的欺骗手段不足以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已经发现伪造签名的事实。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实务情况错综复杂,尚无相关规定明确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之前,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区分诈骗罪的罪与非罪,审慎认定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1]陈兴良,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的界分,《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年第5期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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