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之殇:要么修法,要么别结婚

2017年8月31日晚上,陕西绥德产妇马茸茸,因为老公不同意剖腹产手术,疼痛难耐,被逼跳楼自杀。新闻一经报道,群情激愤,万众声讨。朗朗乾坤之内,居然有这样的婚姻、这样的男人、这样的家庭。太平盛世之时,居然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天理何在?

不要以为马茸茸的悲剧是一个特例,其实马茸茸并不孤单。在马茸茸跳楼自杀之前,北京孕妇李丽云因为“丈夫”不签字,惨死医院。当时的新闻报道:2007年11月21日,李丽云在其同居者肖志军(自称丈夫)的陪同下来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就诊,妇产科医生向肖志军交待其“妻”目前病情危重,应立即实施剖腹产,但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就在医生与肖志军僵持的4个小时里,李丽云及其腹中的胎儿接连死亡。

两个孕妇的死亡,原因完全一样,都是老公不签字,导致母子双亡。愤怒之后,让我们回归理性,分析两起悲剧的背后根源。

为什么一个意识清醒的成年人不能自主决定自己的医疗选择?

为什么决定一个人生死存亡的重要手术,必须他人签字之后才可以进行?

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根据这一条文,即使是成年人,如果已经结婚,一旦需要做手术时,必须要老公(或老婆)签字同意。换句话说,如果对方不同意手术,这个人的生命可能就会在他(她)有意或无意的拖延中逝去。

举一个例子:一个男人想和老婆离婚,老婆不同意。恰好老婆生病,需要尽快手术。只要老公不签字,这手术就没法做。拖延一段时间以后,人没了,婚就不用离了。

北京产妇李丽云和绥德跳楼产妇马茸茸,用她们自己以及两个未出世孩子的生命,证明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存在的缺陷。

在这里笔者还要特别指出,事关孕妇生死存亡的第三十三条,明文确定的有权签字的是“家属”和“关系人”,而不是“亲属”。根据家属的定义,一个人只要结婚,丈夫(妻子)是排列在第一位的家属,父母反而排在在后面。更要命的是,事关孕妇生死存亡的签字权,婆婆的权利实际上比自己亲妈的权利更大,因为婆婆是家属,法规明确了婆婆有签字权。而亲妈只要不是和女儿在一起生活,只是亲属,优先顺序排在家属的后面。我不知道这样的规定,算不算“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封建伦理残余。

在马茸茸跳楼悲剧中,一个细节就体现了家属和亲属的权利区别。当时马茸茸的母亲也在现场,却无权签字,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悲剧的发生,无力挽救女儿的生命。

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为了避免发生更多的李丽云、马茸茸悲剧,为了生病时可以自行决定要不要手术,为了自己的生命健康不再掌握在他人的手中,强烈要求修改现行的法规,赋予成年人完全的手术决定权,剥夺配偶及其家人的签字同意权。

如果不修法,千万别结婚。不结婚的话,是父母、兄弟姐妹决定着你的生死。一旦结婚,你的小命就掌握在了别人的手里。

要么修法,要么单身,为了活着,必须选择其中之一。

如果已经结婚,请在分娩、手术时拒绝老公(老婆)陪同,带自己的父母或亲属陪同,明确授予他们签字同意权,剥夺配偶及其家人的签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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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留言

Kathy:的确很莫名!孕妇本人要求剖腹产自己负责难道不行么?在国内就医如果没有家属难道只能等死不可以自主做决定么?

三叶草:我被这个事情快气死了 !可怜的女人!她都疼跪地上两次 ,老公和婆婆冷漠地一次次拒绝!亲妈在旁边没有发言权! 最后绝望跳楼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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