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品观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中的“农民工”身份如何确定?

被拖欠工资,想必不少人在工作中都遇到过,在被拖欠工资的人中,农民工往往是最多的,为了农民工欠薪问题,国务院制定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称《条例》),那么“农民工”身份如何确定呢,本文仅对农民工身份进行一个初步探讨。

一、一般规定

关于农民工的定义,《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但随着城乡一体化和户籍制度改革,如果单纯以户籍簿来判断某一个人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可能是有难度的,现实中一些为农村户籍的人,已在城镇经商务工、买车买房多年,生产与生活方式与城镇居民并无二异的这部分群体,可否继续以农民工看待呢?

《条例》中对农民工的定义采用“居民”二字,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以提供劳动者经常居住地,来判断是否是农民工,经常是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因此,对于以城市为生活中心的具有农村户籍的人,不应视为具有农民工身份。

二、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来源于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50875-3013)2.2.11的定义:人工费为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生产工程的各项费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系工程建设领域特别保障措施。结合以上法规和标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不仅应考察其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也要考察农民工从事的工作内容。

因此,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应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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