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黑恶势力案件律师会见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吗?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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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
盈科北京刑事部副主任
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依法治市研究会副秘书长
曾任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
第三调解室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嘉宾律师
《法制晚报》“律师来了”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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