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黑恶势力案件律师会见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吗?

十点法务
在涉黑案件侦查阶段,难免会出现辩护人的会见权利被忽视、被侵犯的问题,这时,作为辩护人如何处理非常关键,处理不好当事人甚至会解除委托。我前一段时间接待了一个涉黑案当事人家属,在谈案的过程中家属说,我们之前也委托了一位北京的律师,但是委托都一个月了,律师连一次会见都没有,我们对律师工作很失望,所以要更换律师。
我详细了解之后,原来之所以不会见不是律师能见而不见,不是律师不想会见,而是公安机关不让律师会见,该案采取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律师会见必须要经过办案机关的批准,而律师找过办案机关要求会见,办案机关答复,现在不能见,律师就打道回府了,而没有再积极努力的争取会见的权利,在接受委托后一次也没有会见。导致家属非常不满意,解除委托。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律师应该怎么办呢?
涉黑案公安机关不让律师会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黑恶势力案件律师会见是否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因此,涉黑案件的会见并不属于需经许可的范畴。看守所应当在收到律师会见手续之后48小时安排会见。
涉黑案件嫌疑人是否应当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情形是重大贿赂犯罪(衡量“重大”与否的标准有3个,贿赂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第二种情形是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
因此,涉黑案不属于法定的三种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罪名,如果涉黑案嫌疑人在当地有固定住所,那么其并不能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能否会见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因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有权会见律师,问题的关键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被关在哪里律师往往并不知晓,因此会见仍然需要跟公安机关沟通,确定会见地点和会见时间。
司法实践中,由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律师会见设置障碍,阻断嫌疑人与外界的一切联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被“变相用”、“刻意用”的现象,比如现在的扫黑除恶运动中,就屡见不鲜。
涉黑案件有先定调、先抓人,再找证据的特点,在抓捕的时候往往都没有充分的证据,因此办案机关往往急于得到当事人的口供作为重要证据,往往会对律师会见设置一定的障碍。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坚决依法办事,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交涉,维护律师及当事人的会见权。
新《刑事诉讼法》以及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规定了对律师权利的救济途径。2018年3月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的《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律法通【2018】9号中也明确给与律师维权的具体指引: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投诉,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向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因此,当我们在执业中权利受到侵犯时,一定要通过正常途径去反映和解决,要坚决践行依法办案,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ND

作者简介

连蕊律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

盈科北京刑事部副主任

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依法治市研究会副秘书长

曾任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

第三调解室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嘉宾律师

《法制晚报》“律师来了”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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