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类问答第二十五期——“检定参照物”定义的等价性
协调制度第三十八章注释二(一)已存在关于“检定参照物”的规定,为什么还要参考国家标准中关于“有证标准样品”的定义?
GB/T 15000.2-2019/ISO Guide 30:2015《标准样品工作导则 第2部分:常用术语及定义》和协调制度都存在关于“检定参照物(或“有证标准样品”,即certified reference material)”的定义,且具有不同的表述。
第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产品
尽管一般认为,对于协调制度或其注释已有明确规定的术语,应以该目录的规定为准,而非参考对应的国际或国家标准,但由于第三十八章注释二(一)所称“参照物属性的指标”“每一指标相关的确定度”和“确定这些指标的方法”分别与GB/T 15000.2-2019所称“规定特性值”“不确定度”和“计量溯源性”具有一致的内涵,故虽然两者表现的形式不同,但本质上仍可视为等价的概念。换言之,仍可参照ISO GUIDE 99-2007《国际计量学词汇 基础和通用概念及相关术语》等标准中对于“不确定度”“计量溯源性”的定义来解读协调制度关于“检定参照物”的注释,特别是在协调制度及其注释本身没有相关具体解释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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