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类问答第二十五期——“检定参照物”定义的等价性

Q:

协调制度第三十八章注释二(一)已存在关于“检定参照物”的规定,为什么还要参考国家标准中关于“有证标准样品”的定义?

A:

GB/T 15000.2-2019/ISO Guide 30:2015《标准样品工作导则 第2部分:常用术语及定义》和协调制度都存在关于“检定参照物(或“有证标准样品”,即certified reference material)”的定义,且具有不同的表述。

GB/T 15000.2-2019
2.1.2
有证标准样品 certified reference material;CRM
采用计量学上有效程序测定的一种或多种规定特性的标准样品,并附有证书提供规定特性值及其不确定度计量溯源性的陈述。

第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产品

注释:
二、
(一)品目38.22所称的“检定参照物”,是指附有证书的参照物,该证书标明了参照物属性的指标确定这些指标的方法以及与每一指标相关的确定度,这些参照物用于分析、校准和比较。

尽管一般认为,对于协调制度或其注释已有明确规定的术语,应以该目录的规定为准,而非参考对应的国际或国家标准,但由于第三十八章注释二(一)所称“参照物属性的指标”“每一指标相关的确定度”和“确定这些指标的方法”分别与GB/T 15000.2-2019所称“规定特性值”“不确定度”和“计量溯源性”具有一致的内涵,故虽然两者表现的形式不同,但本质上仍可视为等价的概念。换言之,仍可参照ISO GUIDE 99-2007《国际计量学词汇 基础和通用概念及相关术语》等标准中对于“不确定度”“计量溯源性”的定义来解读协调制度关于“检定参照物”的注释,特别是在协调制度及其注释本身没有相关具体解释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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