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新车被欺诈,法院判决“四倍”赔偿

一、案件情况

车辆购买人从重庆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得轿车一辆。行驶数月后,车主将车辆送至汽车服务4S店进行首次保养维护时发现:该车辆曾进行保养维修,维保记录中显示了车辆有大数值的历史行驶里程。经与汽车销售公司协商无果,当事人将案件委托至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进行诉讼。

二、律师分析

1、车辆购买人与重庆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双方分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与经营者;

2、汽车销售公司在签订车辆订购合同时故意隐瞒了“车辆曾销售给他人、车辆做过保养、有大数值行驶里程”等真实情况,该情况对车辆购买人购车决定产生重大影响,既侵害了消费者对此类信息的知情权,也客观造成了车辆购买人基于错误认识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车辆订购合同,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3、基于上述欺诈事实,车辆购买人有权撤销车辆订购合同并主张赔偿。车辆购买人可以主张的赔偿范围为“四倍”赔偿,即退一赔三:退还购车款,赔偿购车产生的购置税、车船税、保险费;增加赔偿购车款的三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三、法院判决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重庆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欺诈事实成立,依法支持了车辆购买人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车辆购买人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车辆订购合同,汽车销售公司向车辆购买人返还购车款并赔偿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保险费等费用,并按照三倍购车款进行赔偿。

四、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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