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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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对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企业或生产设施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要求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下表要求:单位:mg/m3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非甲烷总烃106监控点处1 h平均浓度值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3020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注:① 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② 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 m,距离地面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③ 厂区内NMHC任何1 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 604、HJ 1012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 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④ 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近日热点:指南 | 如何发布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报告信息公开公示环评爱好者网提供自主验收和环评公示平台环评、验收公示,就上环评爱好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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