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物市场的成熟:应保持足够的耐心!


违法文物、假文物充斥市场
目前,古玩城、旧货市场中的不少地摊、商铺在做文物生意。在这类市场中交易的“文物”,确实有民间合法收藏的文物,但是在古玩旧货市场上买卖文 物是不被法律允许的。因为,法律认可的文物市场经营主体只有文物拍卖企业和文物商店。此外,盗掘、盗捞和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得的文物,以及捡拾的出土文物, 法律也是禁止买卖的,行为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在这些地方出售的所谓“文物”更多的是现代工艺品。卖家将其当作文物出售,严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破坏了市场诚信。这种售卖假文物的行为,不但触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涉嫌欺诈,交易金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诈骗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引发争议的“免责条款”
个别无良的文物拍卖企业受利益驱动,明知是赝品或者对拍品不作认真甄别,便拿去拍卖。如果拍到假文物的竞买人找拍卖公司索赔,拍卖公司往往搬出 法律条款搪塞:“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拍卖法》第61条第2款)虽然《拍卖管理办 法》中规定“拍卖企业、委托人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有瑕疵时,免责声明无效”,但如何证明“明知”或“应知”是困难的。
上述免责条款在实践中引发很大争议,《拍卖法》的一位起草者认为这是多年形成的行规,也是国际惯例,能有效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但更多人认为这是在“容恶”,难道法律在保护拍卖假文物的企业吗?

甩掉痼疾,轻装前行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必须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特别保护。在保证文物安全与满足人民群众文物鉴赏收藏需求之间,二者权衡,笔者认为前者是首要 的。进入市场的文物应被看作是限制流通的特殊商品,文物流通应当归口管理、许可经营。文物市场不能等同于一般市场,政府,尤其是文物主管部门应该承担必要 的管理责任,资质资格认定、标的审批备案、职业道德建设等管理工作都不能放松,不能以市场可以自我调节为借口而使管理缺位。化解文物市场的种种乱象,还需 政府与各方一道努力。
第一,强化法规制度建设,明确市场交易基本原则与运行机制。传统古玩行里买卖双方一般都是行家,全凭眼力,形成不找后账的行规,体现了买者自慎 的古老法则。但现代文物市场中普通大众成为购买主流,买卖双方的文物鉴赏能力严重不对等,为此应对适用《拍卖法》的“免责条款”增设限制条件,实施拍卖合 同备案跟踪,倡导社会主义商业诚信。2016年10月31日刚刚公布的《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对文物拍卖标的组织开展 实物审核,取代过去的图片审核方式。此举也可有效遏制文物“拍假”现象。

第二,高度重视社会文物鉴定问题,整合现有的鉴定资源,规范民间收藏文物鉴定行为。2014年国家文物局批准7家文博单位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民间 收藏文物鉴定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民间收藏文物的鉴定人员、程序、标准、结论的科学管理模式和符合国情的文物鉴定体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 导意见》要求“切实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国家文物局正在集中力量抓紧制定民间收藏文物鉴定评估的标准和办法,以对社会文物鉴定正本清 源。一套完整的鉴定标准、权威的鉴定机构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鉴定专家,是诊治文物鉴定痼疾所迫切需要的。
第三,构建文物市场信用体系。这是一门严肃且必要的功课,古玩行中有个“老理儿”叫“无信不立”,就是要求行业中的人要戒贪、自我约束。从“搂 货”(店铺之间代销只需立一字据)这一行话就能看出来“诚实守信”被大部分古玩商视为立身之本。《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提出建立文物拍卖企业及文物拍卖专业 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商务部正在尝试建立违法违规拍卖企业和人员黑名单制度;中国拍卖协会倡导《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这些做法 都是建立信用体系的制度保障。同时,要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力量,建立文物经营者的信誉约束机制。人心的转变,可能会比强硬执法取得更明显的效果。

第四,文物部门与工商、公安、税务和海关等部门加强配合,联合打击虚假鉴定、恶意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守好国门,严防文物走私出境。充分发动人民群众的力量,尝试建立举报制度,使破坏文物市场正常秩序的人无处藏身。
第五,畅通官民沟通渠道,消除芥蒂、共同捍卫文物市场的健康繁荣,确保文物安全。比如,对出土(水)文物,民间总有一种说法,提议国家允许民间 收藏者享有对这类文物的占有权,为国藏宝。而法律明确规定这类文物属于国有,禁止民间交易。面对这类民间声音,相关政府部门最好正面回应,以正视听。沉默 回避不利于疏解民间不满,市场就有可能不理会法律政策按照自己的逻辑运行。
第六,加强文物类节目管理,提倡介绍文物鉴赏知识,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节目,弱化文物价格评估环节,引导民间理性收藏。

我们尊重原创!
德视宝所推送内容若涉及版权问题,
敬请原作者告知,我们会立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