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学注会(税法-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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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注会(税法-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知识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适用范围:
1. 适用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2. 不适用于: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二、预缴和缴纳税款
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老项目选择、新项目;
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一般人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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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
计税方法 |
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
机构所在地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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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
增值税=差额÷(1+9%)×2% 【注】2%为预征率 |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9%)×9% -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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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
增值税=差额÷(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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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项目) |
3%)×3% |
增值税=差额÷(1+3%)×3%-已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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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差额计税是采用 |
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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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 |
简易计税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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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 |
老项目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按规定应预缴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在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三、征收管理规定
(1)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定制合法有效凭证(发票),否则不得扣除。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款,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4)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5)其他个人跨县(区、市)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于此规定。
(6)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定,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B.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C.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D.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例题·单选题】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A地,2015年6月承接B地工程项目,2020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含税价款260万元,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乙公司含税分包款51万元,甲建筑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甲建筑公司当月应预缴增值税为()万元。
A.6.09
B.6.31
C.5.65
D.7.57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260-51)/(1+3%)*3%=6.09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