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法学习之事故赔偿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发生事故后,受伤的职工可以通过工伤保险来解决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可以减轻发生事故的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负担,当然这是工伤保险的意义,正是因为如此,也才强制要求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然而在发生事故情况下,并不是有了工伤保险就能够完全补偿因生产安全事故所受到的损害。
比如说发生事故时,导致了自己花费很大价钱配置的眼镜损坏,工伤社会保险不会赔付这一部分损失的,然而确实是由于事故导致了从业人员的损失,应当予以一定程度的赔偿。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就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赔偿。
具体应该怎样赔偿,已经超出了《安全生产法》的规范范围,相关的民法比如《民法典》有具体的规定,就可以依据相关法规求偿。
当然民事损害赔偿是基于侵权法等民事法律由过错方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事责任原则进行赔偿。如果有安全生产责任险,同样也有相同的功能。依据损一赔一原则,一个损失不能重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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