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

刑法点滴#】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犯罪动机具有特定性,应当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不满情绪、炫耀显示威风、满足低级趣味等不良动机或者出于其他不健康心理。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单一客体,即社会公共秩序。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或者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所谓“无事生非”,是指没有合理的原因而故意制造事端、引发冲突。具体可分为两种类型:

(1)无端生事型,这是指行为人没有合乎正常社会价值观念的理由而故意制造事端。

(2)小题大做型,这是指行为人借着微不足道的生活琐事或纠纷而故意挑起事端。

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任由自己的意思,无故、无理殴打他人;所谓“情节恶劣”,是指多次殴打他人或者殴打多人、手段残暴、下流、严重破坏人民群众安全感,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所谓“情节恶劣”,是指经常性地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等其他严重后果,等等。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所谓“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占有、强行使用他人财物,或者随意地损毁、任意地占用公私财物;所谓“情节恶劣”,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量大或者次数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被害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干扰,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所谓“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是指给公共场所的生产、经营、教学、服务、办公秩序造成严重破坏、造成群众心理恐慌,等等。

关于“恐吓”的理解

恐吓是指“以要挟的话语或者手段威胁、吓唬他人”。实践中,恐吓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通过语言文字、图画声音来表现,也可以是通过行为动作来表现;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既可以当面公开实施、也可以私下秘密进行(如寄送恐吓信件等);既可以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恐吓,也可以采取其他手段间接对被害人进行恐吓(如杀死被害人的宠物、进行长时间跟踪等);既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与他人共同实施(如聚众造势摆场等)。至于恐吓的具体内容,既可以是针对被害人生命、健廉的威胁,也可以是针对被害人财产、声誉等其他权利的威胁;既可以是指向被害人本人的威胁,也可以是指向被害人亲友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威胁。综上,无论具体手段、内容如何,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恐慌,就属于该罪规定的“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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