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观止:《复仇议状》VS《驳复仇议》

《复仇议状》

唐代●陈子昂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议曰:先王立礼,所以进人也;明罚,所以齐政也。夫枕干雠敌,人子之义;诛罪禁乱,王政之纲。然则无义不可以训人,乱纲不可以明法。故圣人修礼理内,饬法防外,使夫守法者不以礼废刑,居礼者不以法伤义;然后暴乱不作,廉耻以兴,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

然按之国章,杀人者死,则国家画一之法也;法之不二,元庆宜伏辜。又按《礼》经,父雠不同天,亦国家劝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庆不宜诛。然臣闻昔刑之所生,本以遏乱,仁之所利,盖以崇德。今元庆报父之仇,意非乱也;行子之道,义能仁也。仁而无利,与乱同诛,是曰能刑,未可以训,元庆之可显宥于此矣。然而邪由正生,理必乱作。昔礼防至密,其弊不胜;先王所以明刑,本实由此。

今倘义元庆之节,废国之刑,将为后图,政必多难;则元庆之罪,不可废也。何者?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雠,其乱谁救?故圣人作始,必图其终,非一朝一夕之故,所以全其政也。故曰:“信人之义,其政必行。”且夫以私义而害公法,仁者不为;以公法而徇私节,王道不设。元庆之所以仁高振古,义伏当时,以其能忘生而及于德也。今若释元庆之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而亏其义;非所谓杀身成仁、全死无生之节也。

如臣等所见,谓宜正国之法,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闾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谨议。

【译文】

我看到天后时期,同州下邽人徐元庆的父亲徐爽被县吏赵师韫所杀,徐元庆最终能够亲手杀掉父亲的仇人,然后将自己捆绑起来投案自首。当时的谏臣陈子昂建议:诛杀徐元庆,但在徐元庆家所在的里巷对其加以表彰,并且请求“(将这一做法)编入法令,永为国家的法典”。我个人私下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我听说,礼的根本作用在于预防变乱。如果说不许杀人逞凶,那么凡是做儿子的为报亲仇而杀人都不可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在于预防变乱。如果说不许杀人逞凶,那么凡是治理人民的官吏,无故杀人也不可赦免。礼与法的根本作用是相同的,它们外在的表现方式却是不同的,表彰与诛杀不能同时并用。诛杀那些可以表彰的人,这叫做滥杀,是对刑法过于轻率的运用;表彰那些可以诛杀的,这叫做超越本分,是对礼仪的极大破坏。果真将这种做法昭示于天下,传给后代,使寻求正义的人不知该往哪里去,躲避邪恶的人不知在何处立身,将此做法立为法典,可以吗?按照圣人的规矩,(应当)穷究道理来制定赏罚,根据人情来端正奖惩,(礼与刑的目的和效果)是归于一致的啊。

假使能够侦察判明案情的真假,推求清楚案件的是非对错,推究其本原以求证其原因,那么刑与礼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明显地区别开了。为什么?如果元庆的父亲没有陷入国法规定的罪行中,那么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个人的私怨,大发其官吏的气焰,杀害无辜的人,州中的长官不知治师韫的罪,执法官也不知加以过问,上下包庇,听不到呼冤叫屈之声。而元庆能够以与仇人生活在同一个天空下为奇耻大辱,连睡觉也头枕着兵器,以此为得到礼法真谛,处心积虑,刺穿仇人的胸口,坚贞不移地下定决心,走向死亡而毫不怨恨,这是遵守礼仪、行使正义的做法。负责的官员应该露出惭愧的面色,向他谢罪都来不及,又怎么会诛杀他呢?或者,元庆的父亲犯下不可赦免的罪行,师韫杀他,在法律上没有失误,那么元庆的父亲就不是被官吏所杀,而是被法律所杀。法律是可以仇视的吗?仇视天子的法律,杀害按法律办事的官吏,这是悖逆狂妄而冒犯上级的做法。将他捉拿归案并加以诛杀,正可端正国法,又怎么能够加以表彰呢?

况且陈子昂在文中说:“人一定会有儿子,儿子一定会有亲人,因为爱亲人而相互报仇,由此造成的纷乱局面谁能够加以拯救?”这种说法真是对礼法的极大迷惑。礼法所说的仇,是那些冤屈压抑、深沉痛心而又呼号无处伸诉的人,不是那些按罪当惩、触犯法律、陷于死罪的人。如果说他杀了人,我就杀了他,(这是)不论是非曲直,侵害孤寡、威胁弱者的做法罢了。这对经传圣贤的违背,难道不是非常过分吗?

《周礼》说:“调人是负责调解百姓间仇怨的官员。凡是杀了人却属正义的,便下令不可报仇,如果有人报仇,就会判以死罪。有反过来再杀人的,举国都要共同惩处他。”(如此)又哪里会因为爱亲人而相互报仇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罪不当死,儿子可以复仇。父亲罪当处死,儿子进行复仇,这是往来相杀之道,这样的报复行为并不能除去祸害。”现在如果根据这个标准来判断师韫杀元庆之父、元庆又杀师韫的事件,就合乎礼仪了。况且不忘仇敌是孝行,不怕死亡是义行。元庆能够不违犯礼仪,克尽孝道,为义而死,他一定是个通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通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难道会把王法作为仇敌吗?议论的人反而认为应当杀他,滥用法律,破坏礼仪,(这样的议论)显然是不能够立为国法的。

请求发下我这篇驳议,附在法令之后。有裁断此类案子的人,不应该按照以前的议论进行处理。谨此提出驳议。

陈子昂

作者

陈子昂(公元661~公元702),字伯玉,今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人。唐代诗人,初唐诗文革新人物之一。因曾任右拾遗,后世称陈拾遗。

24岁举进士,以上书论政得到武则天重视,授麟台正字。后升右拾遗,直言敢谏。曾因“逆党”反对武后而株连下狱。在26岁、36岁时两次从军边塞。后被权臣武三思陷害,冤死狱中。

其存诗共100多首,风骨峥嵘,寓意深远,苍劲有力。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有组诗《感遇》38首,《蓟丘览古》7首和《登幽州台歌》、《登泽州城北楼宴》等。

《驳复仇议》

唐代●柳宗元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译文】

  据我了解,则天皇后时,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他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处以死罪,同时在他家乡表彰他的行为,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我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了不应当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也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它们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采取的方式则不同。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处死可以表彰的人,这就叫乱杀,就是滥用刑法太过分了。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是过失,破坏礼制太严重了。如果以这种处理方式作为刑法的准则,并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样立身行事,以此作为法则行吗?大凡圣人制定礼法,是透彻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来规定赏罚,根据事实来确定奖惩,不过是把礼、刑二者结合在一起罢了。

  当时如能审察案情的真伪,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么刑法和礼制的运用,就能明显地区分开来了。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法律规定的罪行,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他个人的私怨,施展他当官的威风,残暴地处罚无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赵师韫的罪,执法的官员也不去过问这件事,上下互相蒙骗包庇,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充耳不闻;而徐元庆却能够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视为奇耻大辱,把时刻不忘报杀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礼制,想方设法,用武器刺进仇人的胸膛,坚定地以礼约束自己,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遗憾,这正是遵守和奉行礼义的行为啊。执法的官员本应感到惭愧,去向他谢罪都来不及,还有什么理由要把他处死呢?

  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是犯了死罪,赵师韫杀他,那就并不违法,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错杀,而是因为犯法被杀。法律难道是可以仇视的吗?仇视皇帝的法律,又杀害执法的官吏,这是悖逆犯上的行为。应该把这种人抓起来处死,以此来严正国法,为什么反而要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的奏议还说:“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父母,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这种混乱局面靠谁来救呢?”这是对礼的认识太模糊了。礼制所说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伤呼号而又无法申告;并不是指触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处死这种情况。而所谓“他杀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杀掉他”,不过是不问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胁弱者罢了。这种违背圣贤经传教导的做法,不是太过分了吗?

  《周礼》上说:“调人,是负责调解众人怨仇的。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如要报仇,则处死刑。有反过来再杀死对方的,全国的人就都要把他当作仇人。”这样,又怎么会发生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的情况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无辜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犯法被杀,儿子报仇,这就是互相仇杀的做法,这样的报复行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杀不止的祸害的。”现在如果用这个标准来判断赵师韫杀死徐元庆的父亲和徐元庆杀死赵师韫,就合乎礼制了。而且,不忘父仇,这是孝的表现;不怕死,这是义的表现。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范围,克尽孝道,为义而死,这一定是个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啊。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但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应当处以死刑,这种滥用刑法,败坏礼制的建议,不能作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请把我的意见附在法令之后颁发下去。今后凡是审理这类案件的人,不应再根据以前的意见处理。谨发表上面的意见。

注释

(1)伏见:看到。旧时下对上有所陈述时的表敬之辞。下文的“窃”,也是下对上表示敬意的。天后:即武则天(624—705),名曌(即“照”),并州文水(今山西省文水县)人。655年(唐高宗李治永徽六年)被立为皇后,李治在世时即参预国政。后废睿(ruì)宗李旦自立,称“神圣皇帝”,改国号为周,在位十六年。中宗李哲复位后,被尊为“则天大圣皇帝”,后人因称武则天。

(2)同州:唐代州名,辖境相当于今陕西省大荔、合阳、韩城、澄城、白水等县一带。下邽(guī):县名,今陕西省渭南县。

(3)县吏赵师韫:当时的下邽县尉。

(4)陈子昂(661—702):字伯玉,梓州射洪(今四川省射洪县)人。武后时曾任右拾遗,为谏诤之官。旌(jīng):表彰。闾:里巷的大门。

(5)过:认为...不对。

(6)礼:封建时代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泛称。

(7)黩(dú)刑:滥用刑法。黩,轻率。

(8)僭(jiàn):超出本分。

(9)制:制定,规定。

(10)刺谳(yàn):审理判罪。

(11)原:推究。端:原因。

(12)州牧:州的行政长官。

(13)蒙冒:蒙蔽,包庇。

(14)戴天:头上顶着天,意即和仇敌共同生活在一个天地里。《礼记·曲礼上》:“父之仇,弗与共戴天。”

(15)枕戈:睡觉时枕着兵器。

(16)介然:坚定的样子。自克:自我控制。

(17)谢之:向他认错。

(18)愆(qiān):过错。

(19)戕(qiāng):杀害。

(20)悖骜(bèiào):桀骜不驯。悖,违背。骜,傲慢。

(21)邦典:国法。

(22)《周礼》:又名《周官》,《周官经》,儒家经典之一。内容是汇编周王室的官制和战国时代各国的制度等历史资料。

(23)调人:周代官名。

(24)《春秋公羊传》:即《公羊传》,为解释《春秋》的三传之一(另二传是《春秋左氏传》和《春秋谷梁传》)。旧题战国时齐人、子夏弟子公羊高作,一说是他的玄孙公羊寿作。

(25)推刃:往来相杀。

柳宗元

作者

柳宗元(公元773年—公元819年11月28日),字子厚,汉族,河东(现山西运城永济一带)人, 唐宋八大家之一,唐代文学家、哲学家、散文家和思想家。柳宗元与韩愈并称为“韩柳”,与刘禹锡并称“刘柳”,与王维、孟浩然、韦应物并称“王孟韦柳”。

柳宗元一生留诗文作品达600余篇,其文的成就大于诗。骈文有近百篇,散文论说性强,笔锋犀利,讽刺辛辣。游记写景状物,多所寄托,有《河东先生集》,代表作有《溪居》、《江雪》、《渔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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