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一审立案实务技能----探望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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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纠纷,是指因夫妇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只能随父或母一方共同生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另一方不予协助,拒绝一方探望而引发的纠纷。
一、诉状的书写
1、主体部分:
原、被告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
2、事实及理由部分:
双方离婚情况的陈述;
对子女抚养的现实状况的陈述;
被告拒绝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的情况陈述;
对探望子女的时间、方式或地点等要求的陈述。
3、起诉所需基本证据的准备
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
当事人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据材料,如离婚登记协议、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等;
一般情况下,原告需提供另一方拒绝协助探望的证据材料,如派出所的笔录或街道、居委会有关部门的证明等。
4、管辖的选择
被告住所地管辖。
二、答疑解惑
1、夫妻分居期间,一方起诉要求探望子女,法院是否受理?
答:不予受理。探望权是夫妻离婚后才产生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并非离婚,故此时一方在尚未离婚的情况下要求探望子女,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诉权,法院不予受理。
2、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近亲属能否行使探望权?
答:不可以。按照《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探望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法律没有规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近亲属有权行使探望权,故他们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
3、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被中止探望方是否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恢复探望权?
答:不需要。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法院应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4、探望权问题未经法院裁判,一方仅要求中止探望权的,法院是否受理?
答:不宜受理。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要求行使探望权的,法院可以立案受理。仅起诉要求中止探望权的,法律未予明确,故以不受理为宜。
本期关于探望权纠纷案件的立案实务技能讲解结束,欢迎大家留言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