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常识】如何设置公司董事提名权?
一、公司法对董事会设置的规定
公司法中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董事会的设置有不同的规定。
(一)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第50条同时规定了:“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规模不大或者投资人数较少,是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而只设执行董事的。
(二)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08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可见只要是股份有限公司,一律是需要设立董事会的。
二、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三、公司董事的选举
有关股东对于董事提名权的限制问题,根据《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享有临时提案权。理论通常认为,该条款的“提案权”便包含了“董事提名权”。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45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一般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四、章程条款设计建议?
(一)如果己方是中小股东,目的是在大股东把持的董事会中突出重围,提名并选举能够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董事。建议应当尽可能的降低中小股东提名董事的难度,包括直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中小股东可提名董事人数;限制大股东提名、更换董事人数;将提名董事作为股东提案权的一项内容,而不单独规定有权提名董事的股东的条件。如果必须规定董事提名权,则不应规定过高的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
(二)如果己方是控股股东,对于公司的控股股东而言,董事提名权是其掌握控制公司控制权的法宝,同时也是抵御外来“野蛮人”的利器。因此,可以适当增加股东提名董事难度,使得外来收购方即使拥有最多的股份,也难以在董事会获得一席之地。
(三)在章程中限制股东提名董事的方式:
1.延长股东的持股时间。为了避免公司股权份额的临时性的变动引发董事成员的巨变,因此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仅持股达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享有提名董事的权利,能够起到稳定公司成员的效果。
2.提高持股比例的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为百分之三。公司章程可在百分之三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提名权股东的持股比例,减少稀释公司控制权的可能。
3.限制所持股份仅为表决权股份。《公司法》仅规定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享有提案权,但是对股份的性质并未加以规定。对于一些上市公司,流通在外的既有普通股,也有优先股,将所持股份的性质限定为具有表决权的股份,也是增强公司被收购难度的一种措施。
参考文献
1. 叶赛兰:《公司应该如何设置“董事提名权限制”》,载于“律启科技”公众号,2019年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