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判决: 雇主赞助资质遭撤销,移民局可不给申请人时间找下家!

上诉法庭(Court of Appeal)这周刚出炉一则热腾腾的判决,内容是关于申请人如果在申请Tier 2工作签证的当下,他或她的雇主的赞助人资质(Sponsor licence)若是被撤销了,而当事人并不知情的话(并且该“撤销”并不是当事人造成的),那么移民局是否应该要通知当事人,并且给当事人一段缓冲期,好让当事人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在英国境内找到下一个具备赞助人资质的雇主,顺利转换签证?

该起判决牵涉到的是两起类似的案件,由于两位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都差不多,所以就被放在一起讨论。

第一位当事人来自印度,最早是以学生签证来到英国的。毕业后便找到了英国当地一家食品超市的工作,并且对方有Tier 2签证的赞助人资质,愿意帮助他申请工作签证。

当事人一开始先获得了约两年半效期的Tier 2(General)普通工作签证,之后在该签证即将到期前,他又再去申请了续签,赞助的雇主依旧是同一个。

然而,就在他的申请审查期间,移民局决定要撤销他的雇主的赞助人资质;而且也因为这样,由于其雇主已经失去了赞助人资质,所以移民局直接拒绝了当事人的Tier 2申请。

而且,移民局在做任何决定之前,都没有通知该位当事人;移民局可以说是在那段期间内,直接先后连续将其雇主的赞助人资质给撤销,紧接着便因此直接拒绝了该申请。

第二位当事人则是来自孟加拉,最早也是持有学生签证来到英国的。其后他又续签了一次学生签证,然后转换到了PSW签证(Post-Study Work,当时这项签证尚未被取消);

接着,当事人打算申请Tier 1(Entrepreneur)创业移民签证,但是没有成功,不只签证申请被拒绝,就连之后的上诉许可申请(Permission to appeal),也同样被拒绝。

这使得当事人变成了非法滞留(overstayer);而为了能够继续留在英国,他又在28天内递交了Tier 2普通签证申请(当时的移民法允许当事人在变成非法滞留的28天内递交新的申请,该规定期限目前已经缩短成14天)。

当事人的雇主是一家餐厅,具有赞助人资质,便给出了CoS来帮助他申请工作签证(注:Tier 2申请人必须先拿到CoS,才能接着去申请签证)。

不料,跟上面第一位当事人的情况类似,这位当事人在递交申请后,移民局审查签证的期间,撤销了他的雇主的赞助人资质;

也就因为这样,当事人便在没有获得任何提前告知的情况下,遭到了拒签。而且其雇主的赞助人资质被撤销,也与当事人没有关系(也就是并不是当事人(违规)所造成的)。

上面这两位当事人分别在自己的申请被拒绝之后,都寻求了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的途径,希望法庭能够推翻移民局原本的决定;但是两个人却都还是在上级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败下阵来。

两个人的案件接着来到了更高层级的上诉法庭(Court of Appeal)。然而,上诉法庭的法官却还是没有为这两位当事人捎来好消息……

我们先说一说当事人所抱持的立场是什么:

当事人所提出的观点就像我们文章一开头时讲的那样,他们指出了过去一则名为Patel (revocation of sponsor licence – fairness) India [2011] UKUT 00211 (IAC) 的判决;

该起判决的当事人也是面临自己的赞助人(学校)的赞助人资质遭到撤销,只不过和前面两位案例中的当事人不一样的是,这起判决中的当事人所申请的是Tier 4学生签证,而不是Tier 2工作签证。

而在该起判决中,当时负责审核案件的上级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便指出移民局面对这种当事人的申请正在审核期间,却遭遇自己的赞助人的赞助人资质被撤销,而当事人自己却不知情,并且该赞助人资质被撤销也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情况下,那么移民局就应该给予当事人机会(一段足够的时间)去寻找新的合格的赞助人(学校),然后才能做出最后的决定;

否则移民局如果没有告知当事人,就直接将当事人的申请给拒绝的话,就是不合理的。

回到两位工签申请人的案件来看,上诉法庭这次便“不同意”当事人所提出的说法。

原因是,法官首先认为之前的那起“学生签”申请判决,是属于比较低层级的法庭所做出的裁决,所以更高层级的上诉法庭本来就可以不必依据该起判决来做决定;

但更重要的是,法官认为学生签证和工作签证的“基本意义”本来就不同,所以根本无法一概而论:

“Tier 4学生签证的目的是要让海外学生可以进入英国求学。所以如果某间学校的赞助人资质被撤销了,移民局本来就应该要给予当事人足够的时间来寻找另外一间新的学校就读,因为这样当事人才能够继续达到他或她想要来这里'求学’的目的

但是Tier 2工作签证的目的却是不同的。可以申请Tier 2工签的当事人,是因为其职位无法从英国本地劳动力市场找到合适的人选,所以才需要从海外聘过来的(也就更像是一个萝卜一个坑的意思)。

因此,Tier 2工签本来就不是用来让当事人在英国'找工作’的,所以即便移民局不给予当事人足够的时间来找到'下家’,也不是一件不合理的事情。

总的来说,这起最新的判决,上诉法庭通过“它”来再次重申了英国移民局的一个观点:

“对于Tier 2工签持有人来说,他或她的现有签证,可以说是与自己的赞助人(也就是雇主)紧紧连结的;因此如果其雇主的赞助人资质被撤销了,自然也就代表了当事人便不再被允许留在英国境内。

因为每一个Tier 2工签都是与其所申请的职位挂钩的,移民局所认定的是'该职位’在英国当地找不到合适的人选,所以才必须得从海外来聘请。而不是一个Tier 2工签能适用于各种各样的工作,更不是用来在这里'找工作’的。”

而对于已经持有Tier 2工签的当事人来说,如果他或她的雇主的赞助人资质,在当事人的签证仍有效的期间而被撤销了,那么移民局一般会:

1. 当事人原本所持有的Tier 2签证,其有效期大于60天的话;那么移民局通常将会把他或她的签证缩短(curtail)至“只剩60天”,好让当事人可以在这段时间内做出合理安排,以便他或她能够顺利离开英国(这是移民局的立意);

但当然,如果是从“移民”的角度来看,这一般便代表的是当事人必须在这60天内,顺利地递交其他签证申请(或者是新的Tier 2申请),才能继续合法地待在英国。

2. 而当事人原本所持有的Tier 2签证,其有效期如果已经少于60天的话;那么移民局通常便不会再给予当事人更多的时间,当事人一般便需要在原本的签证到期之前,递交新的签证申请,或者是自愿离开这个国家。

同理,对于尚未持有Tier 2签证的当事人来说(也就是像上面提过的那两位当事人那样,已经递交申请,但仍在等待结果);

如果当事人的雇主的赞助人资质在这个过程中被撤销了,那么移民局完全可以不告知当事人,也不给予当事人缓冲的时间,就直接拒绝当事人所提出的Tier 2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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