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塑料地垫的归类及依据适用

一般认为,车用铺地制品应按其构成材料归入相应的税目。例如,硫化橡胶制的铺地制品应归入品目40.16,小汽车的簇绒地毯应归入品目57.03。故而,车用塑料地垫通常也会被归于品目39.26,而非作为机动车辆的附件归入品目87.08。[注:为展开讨论,本文所述各种材质的铺地制品均不包括简单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且除表面加工以外未作进一步加工的产品,即不考虑塑料地垫符合品目39.18“块状或成卷的塑料铺地制品”之情形]

不过,如若细加考察硫化橡胶制品归于品目40.16及纺织材料制品归于品目57.03的依据适用过程,却可能得出完全相反的归类结论——车用塑料地垫或应按机动车辆的附件归入品目87.08,而非作为其他塑料制品归在品目39.26。

这是因为,硫化橡胶制的车用铺地制品不归入品目87.08,并非因为此类产品本身不属于机动车辆的附件,而是根据第十七类注释二:“本类所称'零件’及'零件、附件’,不适用于下列货品,不论其是否确定为供本类货品使用:(一)各种材料制的接头、垫圈或类似品(按其构成材料归类或归入品目84.84)或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的其他制品(品目40.16)”品目40.16较第十七类的“零件”及“零件、附件”品目在适用时具有一定的优先级。(注:关于商品属性与最终归入商品编码的关系,又见《商品归类切忌“以果证因”》一文中的论述)

相较而言,由于第十七类或第八十七章的类、章注释并不存在关于纺织材料制品的排他条款,故汽车簇绒地毯归入品目57.03的过程实际上包含对总规则三(一)的适用,即认为品目57.03“簇绒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簇绒铺地制品,不论是否制成的”的列名较品目87.08“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品目87.01至87.05所列车辆用”更为具体,此说见于总规则三(一)的注释四(二)及第十七类总注释三(三)7。

以此之故,因为第十七类或第八十七章的类、章注释同样不存在除“通用零件”以外之塑料制品的排他条款,故在确定车用塑料铺地制品的归类时亦须适用总规则三(一)(注:认为铺地制品属于“通用零件”之情形,见于最后一段的论述)。同时,又因品目39.26所列“其他塑料制品及品目39.01至39.14所列其他材料的制品”并未较品目87.08之“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品目87.01至87.05所列车辆用”更为具体,故在适用总规则三(一)的场合,车用塑料铺地制品实际上应优先作为机动车辆的附件归入品目87.08,而非按其构成材料归入品目39.26。例如,美国海关就曾于Ruling N282317将一款车用塑料地垫(floor mat),在排除归入品目39.18之可能后,径直归入了品目87.08。

然而,因39.26品目注释第二款也明确列有“家具、车厢或类似品的附件”,其原文为“Fittings for furniture, coachwork or  the like”,即品目83.02所列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的塑料类似品,故若认为一种车用塑料铺地制品构成了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的塑料制的类似品[例如,83.02品目注释第三款所列之“脚踏板(footrest)”],则仍可依据第十七类注释二(二)归入品目39.26,而无须考虑适用总规则三(一)归入品目87.08。只因品目83.02及其类似品之具体范围在实践中多有争议,故“通用零件”之说姑且存以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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