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小儿辩归类
橙元子梦游,见两小儿辩斗。
一儿曰:“我以汽车排气管为管也。”
一儿以汽车排气管非管也。
一儿曰:“汽车排气管状如无缝管,此不为管乎?”
一儿曰:“汽车排气管归车零件,此不为零件乎?”
两小儿见橙元子笑而不语,又辩。
一儿曰:“我以排气管接头为管子附件。”
一儿以排气管接头非管附件。
一儿曰:“排气管为管,其接头不为管子附件乎?”
一儿曰:“排气管归零件,其接头不亦为零件乎?”
橙元子似笑非笑,谓两小儿曰:
“汝不知所归与所列之别乎?”
相关注释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一、本类不包括:……(七)已装配的铁道或电车道轨道(品目86.08)或第十七类的其他物品(车辆、船舶、航空器);
二、本协调制度所称“通用零件”,是指:(一)品目73.07、73.12、73.15、73.17或73.18的物品及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品;
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二、本类所称“零件”及“零件、附件”,不适用于下列货品,不论其是否确定为供本类货品使用:……(二)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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