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之《极限正义》

今晚读高艳东的《极限正义》,看到三句话及示例,觉得很有意思。

1、身份公开难言诈骗,有救济则无刑法。

举例来说,商场经理售卖价格为4000元的假包;教授虚报年龄获取青年科研基金人民币5万元;画家隐瞒收入情况骗领经济适用房;模特隐瞒婚史和取财意图与富商结婚后迅速离婚而分割财产,这些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符合诈骗罪的逻辑构造,但是,类似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既是我国司法的基本态度,也是国民的主流判断。

稍微变换一下场景,甲冒充LV的销售员上门推销价格为人民币4000元的假包;乙用化名在网上以恋爱为名索要贵重礼物等,这些行为具有秘密性,受害人凭借自己的力量无法获取或者很难获取行为人的身份情况、身在何处,无法通过民事起诉等私法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因而要求刑法介入、需要借助警察力量寻找行为人,类似行为就应认定为诈骗罪。

2、刑法的政治正确远比规范准确更为重要。

刑法是国之利器,如果使用不当,会严重破坏社会经济发展,严重打击民营企业的生产积极性。高老师在书中甚至表示不少民营企业家置身于犯罪的陷阱之中,这不是资本的原罪,而是刑法的原罪,历史上许多利国利民的经济行为被判有罪,是刑法学愧对于中国的民间经济。(这一点不能再多说了)

3、刑法应与市场领域保持适度距离,容风险有回报,有投机则无刑法。

在市场领域容许一些欺诈风险,是追求高效率的代价。商事立法的基本价值目标是经济效率,它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交易安全的价值目标。一个存在一定风险但是富有活力的经济社会,比起一个风险较小但是缺乏活力的经济社会来,更符合人类的福利需求。

人类有一种冒险的天性,冒险天性是一把双刃剑,在经济领域,用之得当,就属于投资;用之不当,就成了投机。在投机领域没有诈骗,因为投机行为本身就缺乏合法性,甚至直接把参与投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我们身边最典型的投机犯罪就是放高利贷、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有投机则无刑法,刑法不为投机行为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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