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办案| 转供电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据

对已提醒告诫仍不按要求退还多收电费,对已提醒告诫拒不执行国家电价降价政策及电费优惠政策的,按以下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

1、《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2、《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5、《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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