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背景下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因为怀疑疫情与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特种动物)有关,国家紧急出台了一些政策,并对野生动物管理、经营利用和人工繁育特种动物行业进行了清理,发现在之前的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导致了一些不良后果。为了更好地保护生物多样性,正确认识人类与野生动物的关系,特提出在新背景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途径,希望决策层能够看见,也提供给管理者参考,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的批评指正。

每个物种有它的生态空间,那些特有种的生态位比较狭窄,有些就只在某个地方的某个角落有分布,比如某一个洞穴里面的某一个位置,但是它的意义很重大,它在研究物种演化过程中,解译物种演化的秘密很重要。

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不能从表面上看,比如从植被状况看,不一定要森林才是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地方。一个生态系统应该是森林还是应该是草原,是由它方方面面的自然因素所决定的,应该有它的规律。现在有一些做法,比如说为了提高森林覆盖率,跑到湿地里面去种树,跑到草原上去种树,这种做法实际上不是生态的做法,这种想用工程的办法来解决生态问题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简单粗暴的,生态问题一定要用生态的方法来解决。

要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最好的手段是就地保护,建立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再通过生态廊道的手段,将这些保护地一个一个串联起来,形成一种生态网络,形成大的生态格局,那保护才更有成效。保护地就像散落在大地上的一颗颗珍珠,生态廊道就像是串珠子的线,将这些散珠子串连起来才会有更好的效果。

现在的生物多样性受到的威胁,一方面来自于人们对大自然的直接索取,另一方面环境改变。全球气候变化复杂,极端天气多,只要平均气温变化0.5度,世界上大量的物种都可能会因此而消失,但有些物种会因此而出现,这个出现的物种有可能就是已经有的物种的威胁,比如新冠病毒。

环境污染使昆虫、一些水生动物包括两栖动物的数量锐减,目前昆虫种群只相当于上世纪70年代的1/3,这个是对整个全球生态系统是不利的。而有一些物种在大爆发,如蝗虫。

现在最偏僻的山村都可以看到使用大量的农药、化肥、除草剂,铺天盖地的污染没有给这些生物生存的空间。有些变化是明显的,而有些变化是“温水煮青蛙”,渐进地达到不可逆的境地。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生物安全,没有控制的基因工程可能是生物多样性最大的敌人。比如说转基因之类的,没有规范地发展,表面上“创造”出了更多的东西,实际上对生物多样性也是非常不利的。

生物入侵也是一个大问题。一个物种从美国到中国,如果靠这个大自然中物种自然传递,可能要几百年才传到这里,而且这个过程中它是相互之间的制衡的,相互之间在发生着各种各样的关系,在这过程中形成一种平衡,就不会形成灾难。而现在通过人制造的交通工具也就十几个小时到了,在这个新的环境下它将会出现什么样的一个状况,我们根本不知。一个是威胁人的安全,一个是威胁到整个生物多样性安全。

为了维护生态系统稳定,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国际上也形成了一些共识,制定了一些公约,比如说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环境保护法,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濒危物种贸易公约,全球气候变化公约,这些东西都是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很大的意义,关键在遵从。

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野生动物资源是人类社会的重要资源,在“人类世”中,无论如何提高野生动物的地位,野生动物都不可能超越人类之上,也不可能绝对平等。自古以来人类与野生动物就一直在博弈,在发现与改造。那些对野生动物绝对保护主义是超出了科学范畴的思想理念,最大的作用是哗众取宠,用他们的方法不可能真正处理好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

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既关系生态文明建设,又关系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和对人工繁育特种动物的探索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大大拓展了人工繁育特种动物的内容和范围,为科学进步和经济发展都起到了不小的贡献。随着不断的发展,人们也发现存在不少问题,其中包括认知上的问题、法律上的问题、伦理上的问题等,使管理出现漏洞。加之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职责不清,人才缺乏,使有些问题难以落地,给人以管理混乱的感觉。

如何真正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做到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向好发展。面对中国目前的情况,要做好野生动物管理,让生物多样性保护与资源有效利用实现双赢,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正确认识野生动物。

关于什么是野生动物,绝大多数人的认识都认为野生动物应该是自由生活在自然界中的动物,不靠人工喂养可以生存和繁衍,是从来源来分辨。即所谓的“野生动物”应该是生活在自然状况下,不是靠人工喂养的,有自然种群的这些动物才称为野生动物。包括了鸟、兽、两栖、爬行、鱼,什么昆虫、蜘蛛,什么虾类、贝类等。从行为学上讲,这些动物对人有一种天性的“安全距离”。把一切因人工饲养才能存活的动物都称为“人工繁育的动物”,它们是人类为了自身的需求培育出来的产品,是为人服务的资源,是动物利用的主流。还有一类,是在生活史中某些时期会有人工干预,而一些时期只是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让其自然采食生长,在控制的区域内处于半野生状态,这类动物应归为“圈养动物”,也是充分体现其可利用的经济资源属性,是林下经济的组成部分。

但目前中国的法律上对野生动物是按物种管理而不是来源管理。这就给野生动物管理带来了困难,也严重影响了人工繁育特种动物产业发展。应从法律上明确“野生动物”的概念,将人工驯养繁殖动物与自然生长的野生动物从属性上区别开来,按照国际惯例、中国人的习惯和CITES公约标准,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根据国家评估并发布名单以后,遵照《畜牧法》来管理,可以用于交易和经营。而对自然生长的野生动物充分强调其生态功能,不得进入生产活动。如果依然不把“野生”和“人工繁育”这两个概念分清楚,就没有办法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没有办法实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二、正确认识野生动物的利用。

野生动物的利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生物多样性公约》也提倡合理利用生物多样性资源,只不过不同的时期对野生动物利用的形式和内容有所不同。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分为直接利用和间接利用,包括狩猎、种源、生物防治等利用手段,也包括食用、毛皮、药用、观赏、畜力、美感等利用目的。

野生动物的利用包括

①人工繁育为市场提供产品(如梅花鹿、马鹿、果子狸、竹鼠、竹鸡、雉鸡、豪猪、蛇、甲鱼等,以及一些用于陪伴和观赏的动物,如鹦鹉、爬宠等);

②为已有的人工繁育种类引进和调整遗传基因,提高抗病能力和提升生物现状(如用于猪种改良的野猪杂交、雁鹅杂交、野鸭杂交等);

③对一些濒危物种通过人工繁育保存和扩大种群,用于野外种群复壮(如大熊猫、东北虎等)。

对一些种群数量过大、繁殖速度快的种群,适度的狩猎不但不会影响种群的发展,还对种群的保护具有进步意义。特别是一些生态系统中已经造成了食物链顶端的控制物种缺失的情况下,人工替代大型食肉动物对种群和群落结构进行调控是必要的,比如对野猪、麂子、野兔的调控。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系统稳定与更新的内生动力,利用生物群落结构实现生物防治是最科学最长效的手段。

狩猎和采集是人类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途径。狩猎行为往往会得到人们的重视,但采集往往会被忽略。如果只严格地要求不准食用野生动物,或是给出一个小范围的“白名单”,似乎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南方有些少数民族群众有吃昆虫的习惯,会在秋天采集蝗虫、九香虫、蜂蛹、蛉虫幼虫等,也会采集蜻蜓幼虫、蚯蚓等。按照现行的规定,它们都属于“其它野生动物”,是不是都该禁绝?什么东西可以吃什么东西不能吃,依据是什么?是宗教、卫生?还是心理作用?穆斯林不吃猪肉是不是也应该禁绝猪肉?

正确认识食物种类的多样化对人类健康的意义,食物越单一,生态位越狭窄,越不得于抵抗自然风险。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提高,对野生动物的直接利用逐渐以人工繁育种群替代了自然野生种群,变相地减轻了对自然野生种群的直接消耗,使野生种群得以更好的延续。

三、加强自然状态下野生动物的管理

野生动物管理的职责在林草部门,要做好野生动物管理,包括对野生动物的资源动态监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野生动物国际贸易管理、野生动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人工繁育试验、放归与放生管理等常规工作。还有一个内容是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栖息地的保护与生态修复。因为任何一种野生动物都离不开栖息地,栖息地的保护与修复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野生动物的生存涉及到水、食物和隐蔽等等方面的基础条件,而这些条件都是靠栖息地来完成。野生动物不是一个个体,而是一个种群,既要保证个体的自然存在,不是人工投食的,又要保证种群内有基因交流的空间。

第二是要认清猎捕是野生动物数量减少最简单、最直接的重要原因,而并不是物种濒危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是栖息地的丧失。有人会说,非洲的犀牛就是人工捕猎造成濒危的。包括华南虎野外种群的消失,也是因为没有合适的栖息地造成的。事实上是因为没有了足够的栖息地,不得不跟人类共有空间,受到人类不利的威胁所造成。当然,人为活动也是问题之一,人们破坏了植物,食草动物和杂食动物就会造成食物短缺。人们猎食食草动物,食肉动物就会没有食物,环环相扣。华南虎的问题就是如此,因为山上的食草动物被大量捕猎,林地被开荒,使华南虎无以生存,跑进村庄猎食家禽家畜,甚至咬人,最后成了人人喊打的“害兽”。

第三是环境污染问题导致栖息地破坏。环境污染主要是指人为带入的面源污染,一些激素、抗生素、农药、化肥造成栖息地的水、土壤和食物改变。栖息地的改变不是说树砍光了才叫改变,群落组成改变、微气候改变、水和土壤pH值的改变都是栖息地改变的内容。当然,大自然有很强的修复能力,但当破坏超过了极限,这种修复也无能为力。一个物种可以影响30个以上的物种的生存,栖息地的改变影响的可能首先是昆虫,而昆虫会影响鸟类,鸟类又会影响到其他的动物。穿山甲就是这样的例子,直接捕食穿山甲当然是穿山甲锐减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同时环境中大量的污染物,农药、化肥、除草剂等使得穿山甲的食物变得稀缺,即使有食物,也让这些食物多少带来一些有毒的物质,这些有毒物质在穿山甲的体内聚集,使得穿山甲的繁殖受到严重的影响、导致疾病产生。还有环境中的激素也是疾病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之一,因为病毒和细菌在激素的作用下很容易发生突变,而这种突变有可能就是致命的。

四是单一的人工植被可能造成食物短缺。有些食物是季节性的丰富和季节性的短缺,以它们为生的物种会因食物丰富而扩张,又因为食物的缺乏而灭亡。这样的例子是非常多的,黄石公园里狼的案例、湖鳟鱼的案例就是如此。有时候想象中的好事可能变成了坏事,想为环境提供更多的资源让野生动物有更多的食物,但恰恰这种做法可能影响了自然的群落构成,让这些丰富的食物变得不可取。就像许多的胖人实际上是营养不良。

第五是应该考虑人也是生态系统中的一员。不必将人与动物在地理分布上截然分开,应让他们保持着一种和谐的关系,保持一种安全的距离,这样才是真正的生态。建立生态的网络,将一个一个孤立的小的生态系统通过生态廊道的形式连接起来,形成生态网络,是解决空间不足的有效办法。这样的例子在国际上也有。尼泊尔的森林覆盖率也就不足57%,但是,网络状的生态环境给虎在全国活动提供了条件。

第六是要加强监测管理,监测能够知道物种的活动变化情况。制定管理计划,实时的调整保护管理措施,对野生动物资源量和发展趋势要进行科学评估,种群过大的要进行人工干预,也就是适度的猎捕。因为现在很多地方自然界中处于食物链顶端的大型的食肉动物已经缺乏,造成单一种泛滥。要靠人工干预来控制发展速度,人工干预也是现代野生动物管理的重要内容,就要补上这个缺。在搞清楚资源量和发展趋势的情况下,有计划的开展猎捕活动。合法的野生动物管理采取的猎捕的产品,是可以提供给市场的,但不能直接经营,所有收益除直接成本外,应全部上交国库。

四、规范人工繁育动物管理。

中国的野生动物驯化和特种动物人工繁育工作具有悠久的历史,但真正的快速发展是从改革开放初期开始,特种动物人工繁育产业与各行各业的经济发展并驾齐驱,在经济建设中确实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对农村的脱贫致富,农村粮食生产废弃物的充分利用和农村轻劳动力的作用发挥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良莠不齐,也出现了一些打着人工繁育的幌子干着盗猎洗白的勾当的情况。2020年前用于人工繁育的种类达130余种,多数是用于食用或食药两用。有些完全属于人工饲养,有些属于利用环境半野生放养,不同的养殖目的,在饲养方法上也略有区别。要规范特种动物养殖管理,就必须组织科研力量进行科学评估,对养殖技术确实成熟的种类出台相关的饲养、检疫标准。对技术不成熟的但有需求且发展潜力巨大的物种开展科学研究,但不得进入市场。对确有疫病风险而又缺乏解决办法的养殖动物坚决取缔。对不得进入市场和需要取缔的合法养殖企业,做好清理、评估和安置补偿工作。

一是要弄清楚人工繁育动物的目的。既然要管理,那就应该要弄清楚繁育的目的是什么。应分为科学研究的人工繁育与生产性人工繁育。对科学研究性的,只能是科研部门去开展,待繁育技术成熟后,通过评估发布,才能由其它企业或个人去开展生产性人工繁育。科研性人工繁育只能停留在科研和服务上,不能用于生产。对于生产性人工繁育,也要搞清楚是观赏?是食用?是药用?还是宠物?不同的利用目的管理手段应该有区别。把目的搞清楚了,才可能去制定相关的技术规程。

二是种源要合法。只有科研性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的种源可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来自于野外,不得以经营为目的,是为了服务社会。就像大熊猫繁育中心一样的,那些种源有可能是通过救助得来,有可能是适度的野外捕捉。而生产性的人工繁育种源只能从科研单位繁育出来的子二代、子三代来。种源清楚、谱系清楚,什么时候来的?不可能追根溯源说种源来自于野外就不能生产性人工繁育,我们今天的猪牛羊马哪一个的种源最初不是来自于野外?但是它们已经通过成熟的人工繁育,变成了我们今天的家禽家畜。只有种源规定清楚了,源头管理才有希望。对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要制定相应的标准,包括了饲养的标准、检疫的标准。凡是要进入市场的人工繁育的动物必须要通过严格的检疫。

三是加强过程的监管。要有动态的管理信息,哪里有养殖场、养什么?多大的数量?它们的来源是什么?包括这些动物的谱系,包括他们的去向,这些都要有台账,有严格的管理痕迹,相互验证。建立动态的信息管理平台,实行户口管理。如果一旦有非法进入市场的来自于野外的野生动物,马上就可以暴露于天下。

四是要有固定的市场和经营场所。虽然人工繁育特种动物是一个经济行为,但是。它跟家禽家畜一样,也是有风险的。包括定点屠宰、定点销售。对家禽家畜都有严格的管理,更何况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只有固定了市场、固定了经营场所,检疫这个环节才更容易操作。去向管理是非常必要的,要与当初的养殖目的环环相扣。对待一些具有风险的动物要加强研究,评估风险的程度,规避风险。

五是按时发布相关的信息。科学研究要为社会发展服务,公开相关的数据,提供后续服务跟进。当然这社会发展不仅是经济发展,还有生态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等。要主动作为,在制定相关标准的同时,对动物有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发布。

五、完善现行法律。

现行的法律基础对野生动物保护是有用的,但现行的法律不完善,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对野生动物的定义上强调了珍稀濒危和保护物种,忽略了非国家保护物种,给执法管理留下真空区域,不应该等到一般物种变成了珍稀种类才想起来保护,而应该用科学的态度的手段实现科学管理,使所有物种都保持在相对科学的自然的状态。应该充分考虑生态系统中不同种群、群落的结构和相互关系,动态管理各种生物。

应该在法律的层面将“人工繁育”与“自然野生”区别开来。对《CITES》公约物种的司法解释也不能简单地用“等同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管理,而应该限定适用范围,设定前提。对管理对象中的人工繁育种群过度的管控,抑制了对人工繁育动物资源属性的体现,让人们在科学利用方面的探索受到影响。该管的没管好,不该管的又管得过死。有些方面有法律,但是没有很好的实施,比如《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牧法》等对于驯养繁殖的动物利用都有明确规定,在利用的各个环节管理中执行什么样的标准要明确。现实是监管和执法都不到位。没有明确的对政府的考核机制,是政府监管不完善出现漏洞和问题的主要原因。

六、分清条块责任。

对野生动物分类分级管理,而对可食用、药用、观赏等用途的种类采取不同的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野生动物管理部门管野生动物和种源、农业部门管养殖与检疫、交通部门管流通运输、市场监管负责经营、食药监部门管理食用药用、城市管理负责赏玩、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级政府负全责。应有更明确的责权利,对真正的野生动物应加强保护管理,做好监测、评估、调控、栖息地修复与保护;对受威胁或受伤动物开展救助,防止外来物种对生态系统造成伤害;对濒危物种开展救助与人工繁育,保护遗传资源,扩大自然种群;对可利用的物种或必须需要利用的物种,开展人工繁育技术的研究,由科学部门来进行,不得直接进入经营市场;对技术已经很成熟的物种进行充分评估,制定相应的标准,安全检疫,适用于《畜牧法》发展人工繁育利用。对利用动物加强从种源管理、饲养过程管理、运输管理、市场管理,强调各个环节的检疫与管理。用现代的大数据手段,实现实时动态管理。

七、完善管理体系。

目前野生动物管理体系不健全,特别是基层缺乏野生动物管理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不能够适应生态文明建设和野生动物保护的需求。以贵州为例,全省专门从事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人员不足60人,除省级管理机构较健全,有专门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保障外,9个市州仅有4个市州有管理机构,89个县市也仅有4个县有专门的野生动物管理人员。繁重的管理任务与单薄的管理力量形成鲜明对比。另外,管理的大量精力被分散在社会事务和养殖场管理中。而对于检疫管理和市场管理,因为缺乏协调机制和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对人工繁育动物的认知不足,基本处于缺位状态。应加强管理体系的建设,充分充实基层管理技术人员,将管理作为国家管理的一个部分。可以充分利用志愿者和动物保护方面的NGO力量,订立相应的规矩,让其参与到宣传、救助、巡护、监测、科研等野生动物保护的环节,但不可为所欲为,扰乱公共秩序。

八、加大执法和宣传力度。

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影响野生动物正常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生产、出售、使用野生动物捕猎工具的行为进行严惩,大幅提高针对野生动物的犯罪成本。鼓励社会监督,让执法更有力,管理更精准。加大宣传力度,不仅利用常规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还应利用乡土教材、自然教育、研学旅行、生态公民培育等手段,让更多的人了解野生动物知识,支持野生动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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