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诉讼中调取民事证据的两大“杀器”

阅读时间: 16分钟 

编者按

本篇总结调取民事证据环节的两大关键制度,即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和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结合现行法规定和司法判例,进一步梳理关于两大制度的法律依据、实务要点和裁判规则,并就如何运用两大制度提出几点建议,谨供读者一起探讨。

相关法律规定索引: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民事证据规定》第20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4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5条
关于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本文从期限、门槛、形式、程序价值四个方面予以总结梳理。
01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期限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4条和《民事证据规定》第20条均规定,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同时,《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和申请鉴定,均统一要求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
02 
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要求
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当事人一方面强烈地要求法院调查申请取证,另一方面却无法提供具体的线索和路径,导致法官在调取证据的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大困难,尤其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申请调查刑事卷宗的情况。
为此,最新出台的《民事证据规定》第20条明确当事人应提供“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这一规定实际提高了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门槛。
一是,提供所要调取的证据名称。当事人尽量提供准确无误的证据名称,便于法院去各单位调取时查询。比如,当事人申请法院去公安调取张三骗取贷款一案中一份载有李四称收到3000万借款的询问笔录,显然是不足够充分。
二是,提供需要法院调取的原因。《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4条规定了“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而申请法院予以调取的情形,包括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无权查阅调取,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情形。
三是,提供待证明事实。《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这一点亦是法院对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的实质性审查。
四是,提供明确的线索。什么叫明确的线索?对法官来说,有很大的解释空间。结合法条上下文理解,证据名称、具体内容可能并不能达到“明确的线索”这一标准。实践中,法官可能会据此要求当事人明确证据保存在哪个单位、哪个部门,具体联系人是谁。可以预见地,《民事证据规定》2020年5月1日生效后,当事人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门槛更高、难度更大。
03 
申请以书面为原则,口头为例外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4条、《民事证据规定》第29条规定当事人应采取“书面”的方式提出申请,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规定有例外情形。对于当事人书面申请有困难,或者简易程序中无书面申请必要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口头申请的内容予以明确记录,由当事人签字或捺印,以此替代书面申请。
04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程序性价值
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证据而申请法院调取,而法院未予准许该项申请的,实质上违反了法定程序,属于审理程序明显不当。如果原审判决存在这一瑕疵,当事人可通过二审、再审程序救济。
以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2018)最高法民再28号民事判决为例。最高院认为:“二、关于二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在本案二审期间,林翠妍申请法院调取元华投资公司的账户往来明细,二审法院以元华投资公司是本案当事人,其有义务亦有能力向二审法院提供其财务凭证为由未予准许。......但公司实际由洪仲海所控制的事实决定了林翠妍客观上难以自行收集该证据原件。而且,在林翠妍已经将该证据线索提交法院,书面说明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原件的原因且申请法院调取的情况下,该证据是否真实已然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因此,二审法院不予准许该调查取证申请的做法,不仅在实质上违反了法定程序,也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因此,原审法院未调取元华投资公司的银行流水以查证本案借贷关系发生、消灭等法律事实,审理程序存在明显不当之处。”
相关法律索引: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2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3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民事证据规定》第45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民事证据规定》第46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民事证据规定》第48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民事证据规定》第95条
考虑到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能力和途径上的限制,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2条、113条率先提出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但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2019年最新出台的《民事证据规定》,以45-48条较大的篇幅,对此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关于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实践中形成了以下三个规则。
01 
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
一是申请时间: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二是申请形式:书面申请。
三是申请书的内容:包括所申请提交书证的名称、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以及该事实的重要性,以及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和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但现实大部分情况下,申请人一方当事人并不能够确知对方当事人是否已经持有该书证,更何况提供对方控制该书证的根据。因此,申请人一方可参考《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的规定从以下角度向法院予以说明,减轻申请人的证明义务:第一,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该书证;第二,该书证系为申请人利益制作的;第三,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比如工商内档;第四,公司账户原始的记账凭证,这是根据公司管理要求应当予以保存的书证。
02 
书证提出命令的审查

一是审查要素: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的规定,法院主要从5个方面进行审查,对应申请当事人申请书应载明的内容。
二是审查方式:《民事证据规定》第46条规定,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该规定赋予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一个独立的程序,即可专门就书证提取命令进行举证,甚至到庭进行辩论。实际上,这一规定给了申请当事人一方一次争取的机会,在法院作出裁定或通知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专门就书证提出命令开庭,进行详细调查;这一制度设计类似于再审申请审查过程中听证会的安排。

三是处理办法:《民事证据规定》第4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03
书证中的证明妨害规则
一是控制证据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情形:法院可推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且不利于控制人。
二是控制证据一方当事人毁灭书证或使其无法使用的情形:法院可推定申请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法院可对控制人处以罚款、拘留。
以上两种情形注意区分。试举一例说明,如申请当事人一方请求法院调取对方当事人持有的一份载明“经过三次清偿,尚余本金100万元”这一内容的书面函件。如果对方当事人拒不提交该书证,那么法院可据此推定确实存在载有“经过三次清偿,尚余本金100万元”这一内容的书面函件;如果对方当事人不但拒不提交、甚至毁灭该书证,那么法院可推定申请当事人一方拟证明的尚余100万本金这一事实为真实。
三是适用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的规定,《民事证据规定》中的证明妨害规则,都只适用于诉讼中的妨害行为,对于诉讼之前的妨害行为不适用。比如,书证如果是在诉讼前毁损灭失的,不属于上述推定情形。另,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400号一案中也进一步明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2条关于书证中的证明妨害规则的规定,只适用于诉讼中的妨害行为,当事人无权在再审阶段提出该程序性的申请。
总之,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实际起到了当事人举证责任转移的效果,在诉讼中的证据博弈上,必然会成为一大“杀器”。
书证命令制度的相关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46号裁判规则:
申请当事人一方无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实际持有该书证的,法院未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2条关于书证中证明妨害规则的规定认定该书证内容的真实性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51号裁判规则:
申请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提交该书证的申请,法院经审核准许,并向对方当事人释明。对方当事人未予提交的,法院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2条的规定认定该书证内容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400号裁判规则:

1.《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2条是关于书证中的证明妨害规则的规定,适用于诉讼中的妨害行为。当事人无权在再审阶段提出该程序性的申请。
2.文书提出命令的适用条件要求待证事实对于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而该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有重要意义。如果申请的书证并不能达到其目的,即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不具有重要意义,法院可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41号裁判规则:

在申请当事人一方不能证明本案具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其中一个构成要件,即“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的前提下,无论最终能否证明案涉借款资金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或者“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均不能得出案涉借款合同无效的认定。故建丰公司和达义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2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的调取龙域公司资金流水明细和责令龙域公司提交年度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和会计账目等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注:本文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公众号出处“诉讼艺术”

专栏编者:王一惟

美工排版:董唯唯


这些内容可能是您需要的
·  往  ·  期  ·  好  ·  文
◆ ◆ ◆  ◆ ◆

喜欢这篇文章,点个'在看'~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