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诉讼中调取民事证据的两大“杀器”
阅读时间: 16分钟
编者按 本篇总结调取民事证据环节的两大关键制度,即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和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结合现行法规定和司法判例,进一步梳理关于两大制度的法律依据、实务要点和裁判规则,并就如何运用两大制度提出几点建议,谨供读者一起探讨。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民事证据规定》第20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4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5条
二是,提供需要法院调取的原因。《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4条规定了“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而申请法院予以调取的情形,包括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无权查阅调取,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情形。
四是,提供明确的线索。什么叫明确的线索?对法官来说,有很大的解释空间。结合法条上下文理解,证据名称、具体内容可能并不能达到“明确的线索”这一标准。实践中,法官可能会据此要求当事人明确证据保存在哪个单位、哪个部门,具体联系人是谁。可以预见地,《民事证据规定》2020年5月1日生效后,当事人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门槛更高、难度更大。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2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3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民事证据规定》第45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民事证据规定》第46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民事证据规定》第48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民事证据规定》第95条
二是申请形式:书面申请。
三是申请书的内容:包括所申请提交书证的名称、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以及该事实的重要性,以及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和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但现实大部分情况下,申请人一方当事人并不能够确知对方当事人是否已经持有该书证,更何况提供对方控制该书证的根据。因此,申请人一方可参考《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的规定从以下角度向法院予以说明,减轻申请人的证明义务:第一,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该书证;第二,该书证系为申请人利益制作的;第三,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比如工商内档;第四,公司账户原始的记账凭证,这是根据公司管理要求应当予以保存的书证。

三是处理办法:《民事证据规定》第4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申请当事人一方无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实际持有该书证的,法院未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2条关于书证中证明妨害规则的规定认定该书证内容的真实性并无不当。
申请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提交该书证的申请,法院经审核准许,并向对方当事人释明。对方当事人未予提交的,法院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2条的规定认定该书证内容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1.《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2条是关于书证中的证明妨害规则的规定,适用于诉讼中的妨害行为。当事人无权在再审阶段提出该程序性的申请。
2.文书提出命令的适用条件要求待证事实对于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而该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有重要意义。如果申请的书证并不能达到其目的,即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不具有重要意义,法院可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41号裁判规则:
在申请当事人一方不能证明本案具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其中一个构成要件,即“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的前提下,无论最终能否证明案涉借款资金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或者“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均不能得出案涉借款合同无效的认定。故建丰公司和达义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2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的调取龙域公司资金流水明细和责令龙域公司提交年度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和会计账目等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注:本文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公众号出处“诉讼艺术”。

专栏编者:王一惟
美工排版:董唯唯



